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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秀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试行)
著录时间:2008-07-30
第一条 为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城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城区监察局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监督,认真收集整理各方面的意见,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及群众来信来访,认真查实并督促整改。

  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和网络建设;

  2.领导重视程度;

  3.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公正、公平、便民并完全、及时、准确;

  5.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6.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7.制度建设情况;

  8.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第四条 城区政府各部门或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或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本部门或单位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并对外公布其联系方式,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五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制度,设立监督投诉电话(5566051),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对投诉的问题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反映其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认为政府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城区政府或者城区监察局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 本制度由城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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