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提前终止申请报告(原件); 2、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 4、最近一次验资报告复印件(复印件); 5、董事会决议(如独资企业则提交股东会或股东决议)或经法院终审或仲裁委仲裁的同意终止合同、章程进行清算的判决书或仲裁书(原件); 6、合同终止协议(原件,由合资、合作企业提供); 7、债务清偿和债务担保的说明(原件); 8、清算委员会成员名单(原件); 9、自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60天内,至少一次在当地省或者市级报纸上刊登的公告; 10、审批机关需要的其它文件。
说明: 上报材料中,外文资料需附中方译文(译者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