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二、实施主体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南宁市消防条例》;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等消防法规;
3、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需要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
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审查范围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设有以上第(1)至(6)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8、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9、除以上规定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10、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11、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12、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六、申报材料
(一)新建、改建、扩建部分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合法身份证明文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3、设计单位合法身份证明及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4、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须包含消防设计专篇、审图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5、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施工红线图、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二)建筑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消防设施改造部分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报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建设单位指场所经营使用的单位,下同);
2、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须包含消防设计专篇、审图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3、所在建筑物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证明文件【在建工程申报装修时,可提供所在建筑合格的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所在建筑和装修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4、场所的使用证明和租赁合同、转租合同(加盖建设单位公章,使用单位是业主单位不需提供);
5、室内装修设计图(包括装修材料说明)、动力、照明电气线路布置图一份,有消防工程的,还应提交消防设计图纸(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图纸);
6、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时,相关委托证明文件;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注:一、不合格意见申报复审程序及需提交材料:
1、申请复审报告(注明依据不合格意见已逐项整改完毕、具体整改措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图纸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书、修改图纸
3、设计单位对存在问题的整改说明及审图机构审查意见。
办理程序与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相同。
二、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缺消防设计专篇的,不予收件。
三、为确保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准确性,对已查发审查合格意见书的项目,由我单位组织按抽查方式(对财政投资项目全部审查,对社会投资项目视重要性及业务量抽查,暂不定比例)及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形成专家组审查意见,作为消防设计审批的技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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