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7日南宁市青秀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南宁市青秀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黄朝科副检察长代理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