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出台背景
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部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发展普惠托育和托幼一体化服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并借鉴外省经验做法,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完善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桂发改价费规〔2026〕283号,以下简称《通知》)。作为全区层面第一个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政策文件,《通知》旨在支持我区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增强普惠托育服务可及性,规范托育服务收费行为,减轻人民群众的托育负担。
二、《通知》整体考虑和主要内容
《通知》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针对当前普惠托育服务定价原则不明确、收费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通过制定针对性措施,更好发挥价格政策的引导作用,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一是界定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范围,明确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包括各类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接受场地费用减免、建设运营补贴等政府支持的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机构),以及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二是分类制定收费管理方式,区分托育服务机构类型,分别明确各类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收费管理方式;三是明确收费标准制定原则,提出制定普惠托育服务基准收费标准的主要原则、基本依据等;四是规范收费行为,明确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收退费规则;五是完善收费政策评估优化机制,加强普惠托育服务价格监测,定期评估政策实施情况,及时调整优化。六是强化组织实施,要求严格落实收费减免政策,各相关部门统筹协调、压实责任,及时制定出台政策。
三、《通知》在推动普惠托育服务可及、减轻人民群众负担方面的举措
《通知》强调“普惠导向”,在推动普惠托育服务可及、减轻人民群众负担方面主要有五项举措:一是坚持非营利性原则,健全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收费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对市场价格的引导作用;二是针对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政策不明确、管理不规范,通过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方式,加强规范引导,降低偏高的价格;三是明确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的收费政策收费,以及不同班型实行不同收费标准,鼓励为群众提供更多价格可及的普惠托育服务,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四是要求各设区市根据财政投入情况,合理确定本地区困难群众普惠托育服务收费减免政策。五是规范收费行为。明确自治区制定全区普惠托育服务收费项目清单,各设区市在全区收费项目清单范围内,制定本辖区收费项目清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让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规范合理收费,让家长明明白白缴费。此外,针对家长关注的退费,《通知》明确基本服务费、其他服务性收费的收(退)费规则。其中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退费规则大致按7个工作日为一个时段,分三个时段退费;延时托管服务费以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天数划分两个时段退费;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退费据实收取,扣除实际消费额后退还剩余收费金额。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的退费按照我区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四、《通知》在支持普惠托育服务行业发展方面的举措
一是在制定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标准的原则和退费规则的过程中,力求在普惠利民和保障机构可持续发展之间找到平衡点,充分考虑了家庭承受能力以及普惠托育服务行业可持续发展。二是明确完善收费政策评估优化机制,要求各设区市对收费管理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定期评估,及时调整优化相关政策;三是要求各地严格落实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等相关规定。
五、《通知》的贯彻落实
《通知》提出了三个方面的贯彻落实要求。一是强化部门协同,明确了发展改革、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管部门的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卫生健康、教育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按规定程序及时制定辖区收费政策。三是在出台政策时,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解释,同步加强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推动政策平稳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