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范围
凡是具有青秀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包括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都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
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政府对缴费200元-400元分别补贴35元、40元、45元,缴费500元-700元分别补贴60元、65元、70元,缴费800元补贴100元,缴费900元补贴120元,缴费1000元补贴150元,缴费1500元补贴175元,缴费2000元以上统一补贴200元。中断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个人缴纳的保费和政府补贴均计入个人账户。
三、政府代缴
政府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重度残疾人,低保残疾人,城乡特困人员代缴养老保险费100 元。政府对不属于上述六类群体的城乡低保对象代缴养老保险费不低于50元。上述六类特殊人群保留100元缴费档次。
四、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经办机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并按规定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被冒领的养老金按照规定予以追回,拒不退回冒领养老金人员,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月养老金计发办法
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蓄额÷139)+(缴费年限-15)×2元/月+5元/月(年龄≥65周岁)。养老金支付终身,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额可以依法继承。
六、丧葬补助金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经办机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并按人均1200元标准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其中:自治区财政支付600元,青秀区财政支付600元。
七、关系转移
参保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迁入地,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参保人跨自治区流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咨询电话
青秀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股:0771-5887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