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南宁市青秀区科学技术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修改印发《南宁市青秀区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激励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助推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细则》修改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包括总则、奖励对象、奖励类型、申报程序、监督管理、附则和附件,共六章16条。
(一)《实施细则》中的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是指什么?
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是企业从事研发活动过程中实际发生且符合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规定的研发费用。
(二)《实施细则》中涉及的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什么?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研发活动不包括以下活动: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及创意设计活动。
(三)企业申报奖补的条件
实施细则奖励对象须同时具备的条件:企业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研发支出科目进行核算;在青秀区依法经营,且满足专项奖励申报条件。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企业,不予奖励:《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范围内企业未依法依规填报数据;存在科研失信行为或其他严重失信行为,并处于失信行为惩戒期内;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存在涉税、涉统违法违规行为或企业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未按要求或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
(四)《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奖励类型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瞪羚企业奖励、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励、创新平台奖励,共四类奖励类型。
(五)《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上一年度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家;上一年度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其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家。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商务楼宇、工业园区等上一年度成功从南宁市外招商引进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且签订3年以上入驻租赁合同的,给予招商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0.5万元/家,政府出资建设的载体不纳入奖励范围。
(六)《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瞪羚企业奖励
上一年度认定的广西“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家。
(七)《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励
企业研发活动评估为合格的,按研发经费投入的1%计算奖励金额,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研发经费投入的1.5%计算奖励金额;评估档次为不合格的,不予奖励;年度内单个企业本项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八)《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创新平台奖励
上一年度认定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的,给予平台建设奖励30万元;上一年度认定为自治区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自治区级创新平台的,给予平台建设奖励10万元;上一年度认定为南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市级创新平台的,给予平台建设奖励5万元;上一年度在青秀区组建且获得南宁市认定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给予平台建设奖励30万元,已获得青秀区本级财政资助资金的不纳入奖励范围。年度内单个企业创新平台奖励最多享受一项。
(九)企业申报奖补的要求
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在报送时限内向青秀区科学技术局提交申报奖励材料。
三、其他说明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由南宁市青秀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0771-5826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