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宁市民政局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分档发放的通知》(南民政规﹝2021﹞4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城市低保金计发工作,切实加强城市低保资金的精细化管理,经研究起草了《南宁市青秀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档救助方案》。
一、政策依据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根据其家庭类别、困难程度等情况,分档或者补差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桂民规﹝2020﹞6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困难程度,可以按照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或分档确定保障金。对家庭成员中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极度困难家庭,列为重点保障户,可按A档确定保障金;对家庭成员中有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比较困难家庭,列为基本保障户,可按B档确定保障金;对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困难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一般保障户,可按C档确定保障金。”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令第133号)第八条以及《南宁市民政局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分档发放的通知》(南民政规﹝2021﹞4号)第三条规定,城区民政部门负责城区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城区财政部门需配合城区民政部门完成城市低保资金测算、筹集、审核、发放工作。
二、城市低保实行分档发放的必要性
(一)进一步规范城市低保资金计发工作的要求。多年来,我市城市低保一直实行“补差发放”,即按照家庭收入与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的差额计发低保金。近年来,社会救助政策人性化、精细化水平不断提升,同时随着居民收入渠道日益多元,困难家庭情形更加多样复杂,想要准确核算城市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以确定补差发放金额的工作难度日益增加,计算结果偏差可能性大,给基层工作带来许多不便。参照农村低保计发办法,对城市低保保障对象进行分类、分档确定低保金,有利于基层经办人员按照相对统一的标准进行审核审批、确定保障金额,有助于推动城市低保公平、公正实施。
(二)加强城市低保资金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城市低保实行补差发放,各保障对象家庭的保障金额“千差万别”,难以区分各保障水平区间及保障人数,在进行低保提标测算、财政资金预算、补助水平管理以及统计工作等均非常不便。实行分档发放后,民政和财政部门可以精确掌握各个保障档次人数和资金支出情况,对于加强城市低保资金精细化管理。
三、实施方式
根据《南宁市民政局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分档发放的通知》(南民政规〔2021〕4号),分档标准如下:
A1档:每人每月790元;
A2档:每人每月690元;
B1档:每人每月500元;
B2档:每人每月340元;
C1档:每人每月230元;
C2档:每人每月155元。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桂民规﹝2020﹞6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按照城市困难家庭人员结构、劳动能力、经济收入、刚性支出、致困原因等情况分档保障类型具体划分为三类(A类、B类、C类)六档,确定认定条件如下:
(一)A类保障对象(A1档,A2档)
家庭成员中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陷入困难的极度困难家庭,列为A类保障对象。
家庭主要劳动成员中有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陷入困难的极度困难家庭,认定为A1档;家庭成员中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认定为A2档。
(二)B类保障对象(B1档,B2档)
家庭成员中有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比较困难家庭,列为B类保障对象。
综合考虑家庭收入困难情形,有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者长期慢性病等两种以上(含两种)困难情形的,认定为B1档;有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者长期慢性病等其中一种困难情形的,认定为B2档。
(三)C类保障对象(C1档,C2档)
因患病、年老、残疾、子女教育等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困难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C类保障对象。
综合考虑家庭收入困难情形,有患病、年老、残疾、子女教育等两种以上(含两种)困难情形认定为C1档;有患病、年老、残疾、子女教育其中一种困难情形认定为C2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