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建政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青秀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qingxiu.gov.cn 发布时间:2024-04-25 17:36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南宁市青秀区建政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南宁市青秀区政务信息网(www.qingxiu.gov.cn)上查阅。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建政街道信息公开的载体是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参照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具体网址:www.qingxiu.gov.cn。本机关当面受理点:建政街道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办公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1号;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联系电话:0771-5640993;传真号码:5665713;电子邮件:jz5640993@163.com;邮政编码:530028。

本单位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纸、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现场、信函、传真、电子邮箱等途径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建政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南宁市青秀区建政街道办事处

办公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1号党政综合办公室;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71-5640993; 传真号码: 0771-5665713; 电子邮件:jz5640993@163.com;邮政编码:530028。

(二)受理程序

l.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南宁市青秀区建政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申请表》可到南本单位领取或在本指南下载,网址为http://www.qingxiu.gov.cn/gongkai/ysqgk/ysqgksqcx/t2335575.html(《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文字号、发布时间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二)申请途径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单位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连同身份证明材料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人:南宁市青秀区建政街道办事处,邮寄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1号建政街道办事处党政综合办公室605室,联系电话:0771-5640993。

3、电子邮箱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将身份证明及《申请表》一同发送至jz5640993@qq.com,邮件标题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业务。

(三)申请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普通信函和电子邮箱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条例》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0.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11.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12.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答复

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其他机关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六)收费标准。

本机关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数函〔2021〕42号)执行。

四、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单位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单位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四)本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投诉和举报,也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说明

依据“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原则,属于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请直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南宁市青秀区建政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流程图.docx

关联文件: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主办 南宁市青秀区发展和改革局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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