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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桂南青市监处罚〔2026〕2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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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南宁市青秀区食之野餐饮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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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2450103MABUEHBP1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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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种类 |
食品加工场所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及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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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当事人食品加工场所卫生、食材存储管理、设施设备配置均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要求,且违法行为具有反复性,该涉案行为涉嫌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食品加工场所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意式黑椒汁、千岛沙拉酱),涉嫌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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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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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食品加工场所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处以500元罚款。2.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没收过期食品意式黑椒汁146包及千岛沙拉酱227包,没收违法所得27.6元,并处罚款45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027.6元(伍仟零贰拾柒元陆角)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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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6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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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
2029年6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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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机关 |
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桂南青市监处罚〔2026〕234号)
关联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