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补贴名称 | 补贴对象和条件 | 补贴标准和期限 | 办理部门 | 资金来源 | 政策文号 |
| 1 |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 | 补贴对象:高校毕业生。 条件:1.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首次在自治区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 2.该经营主体注册登记日应距申请补贴之日不超过24个月,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正常经营; 3.同一人员创办多个创业实体的,只享受1次创业补贴。同一创业地址有多个创业实体的,只有1家创业实体可享受创业补贴。 |
补贴标准和期限:按照每户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 青秀区人社局 | 就业补助资金 | (桂人社规〔2024〕9号) |
| 2 | 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 | 补贴对象:就业困难人员。 条件:1.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在自治区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 2.该经营主体注册登记日应距申请补贴之日不超过24个月,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正常经营; 3.同一人员创办多个创业实体的,只享受1次创业补贴。同一创业地址有多个创业实体的,只有1家创业实体可享受创业补贴。 |
补贴标准和期限:按照每户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 青秀区人社局 | 就业补助资金 | (桂人社规〔2024〕9号) |
| 3 | 返乡入乡农民工一次性创业补贴 | 补贴对象:返乡入乡农民工。 条件:1.返乡入乡农民工首次在自治区的乡镇及以下(不含城区、县城所在乡镇)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 2.该经营主体注册登记日应距申请补贴之日不超过24个月,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正常经营; 3.同一人员创办多个创业实体的,只享受1次创业补贴。同一创业地址有多个创业实体的,只有1家创业实体可享受创业补贴。 |
补贴标准和期限:按照每户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 青秀区人社局 | 就业补助资金 | (桂人社规〔2024〕9号) |
| 4 |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个人申请) | 补贴对象:个人。 条件: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属于以下十类人员身份之一: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3)退役军人;(4)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5)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6)返乡创业农民工;(7)网络商户;(8)脱贫人口;(9)农村自主创业农民;(10)刑满释放人员 2.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国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即申请贷款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无其他未还清贷款)。 |
贷款额度及期限: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个人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3年,申请次数最多3次。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 青秀区人社局 | 放款银行 | (桂政办发〔2024〕29号) |
| 5 |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企业申请) | 补贴对象:企业。 条件: 1.企业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 2.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不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脱贫人口或刑满释放人员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例如,小型企业A公司现有在职职工20人,其中包含2024年6月新招用的高校毕业生1人、退役军人1人,新招用人数占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为10%,其他条件也满足的情况下,企业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
贷款额度及期限: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4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2年,申请次数最多3次。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 青秀区人社局 | 放款银行 | (桂政办发〔2024〕29号) |
| 6 | 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孵化服务补贴 | 补贴对象:基地。 条件:创业孵化基地每成功孵化一户创业团队(创业团队须由3人及以上组成,有具体创业项目并向基地提交创业计划书;成功孵化创业团队指创业团队入驻基地孵化满3个月以上成功办理营业执照且注册地在基地内),按每户2000元的标准予以基地一次性孵化服务补贴。成功孵化一户创业团队办理多个营业执照的只能享受一次孵化服务补贴,每个基地每年享受孵化服务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
补贴标准和期限:按每户2000元的标准予以基地一次性孵化服务补贴。 | 青秀区人社局 | 就业补助资金 | (桂人社规〔2021〕5号) |
| 7 | 孵化企业场地、水电和物业补贴 | 补贴对象:入孵企业。 条件:经批准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办理营业执照不超过24个月且注册地、经营地在基地内的各类经营单位、社会组织),与创业孵化基地签订场地租用合同的,可按实际发生成本申请场地、水电和物业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500元/户/月(三项合计),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注:同一人员不能同时以多个项目创业者或就业人员身份享受创业孵化基地相关补贴。 |
补贴标准和期限: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500元/户/月(三项合计),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 青秀区人社局 | 就业补助资金 | (桂人社规〔2021〕5号) |
| 8 | 孵化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 | 补贴对象:入孵企业。 条件:经批准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办理营业执照不超过24个月且注册地、经营地在基地内的各类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入孵后正常经营满1年、期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孵化企业,给予5000元/户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
补贴标准和期限:给予5000元/户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 青秀区人社局 | 就业补助资金 | (桂人社规〔2021〕5号) |
| 9 | 孵化企业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 | 补贴对象:入孵企业。 条件:经批准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办理营业执照不超过24个月且注册地、经营地在基地内的各类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入孵后新吸纳人员就业(该人员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签订日期须在入孵协议签订日期之后,劳务派遣人员除外)并为其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孵化企业,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 |
补贴标准和期限: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 | 青秀区人社局 | 就业补助资金 | (桂人社规〔2021〕5号) |
| 10 |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 | 补贴对象:基地。 条件:对经认定授牌的创业孵化基地,每扶持一户孵化企业(含经登记注册的各类经营单位、社会组织)成功运营一年并带动3人及以上就业的(指已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年内至少有6个月以上通过银行发放的工资流水、劳务报酬凭证或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人员),按每户1.3万元/年的标准予予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
补贴标准和期限:按每户1.3万元/年的标准予予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 青秀区人社局 | 就业补助资金 | (桂人社规〔2021〕5号) |
| 11 | 介绍重点群体就业补助 | 补贴对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条件:1.在我市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 2.就业企业与就业人员签订6个月(含)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我市(或自治区本级)依法为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3个月的; |
补贴标准和期限:按不超过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推荐到吸纳就业能力强、就业示范效应好的用工服务重点保障企业就业,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为其他企业推荐就业,按2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 | 南宁市人社局 | 就业补助资金 | (桂人社规〔2024〕9号) |
| 12 |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补贴对象:就业困难人员。 条件:1.持有《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且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2.实现灵活就业后,在南宁市人社部门登记为灵活就业人员; 3.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南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缴费; 4.未成为经营主体投资人、股东(合伙人)或担任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管人员。 |
补贴标准和期限:300元/人·月;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 青秀区人社局 | 就业补助资金 | (桂人社规〔2024〕9号) |
| 13 | 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 补贴对象:用人单位。 条件: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
补贴标准和期限: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 南宁市人社局 | 就业补助资金 | (桂人社规〔2024〕9号) |
| 14 | 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 补贴对象:公益性岗位人员。 条件: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信息登记: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须安置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未在企业担任管理人员。 |
补贴标准和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 青秀区人社局 | 就业补助资金 | (桂人社规〔2024〕9号) |
| 15 | 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 | 补贴对象:公益性岗位人员。 条件:人员上岗信息登记: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须安置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未在企业担任管理人员。 |
补贴标准和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 青秀区人社局 | 就业补助资金 | (桂人社规〔2024〕9号) |
| 16 | 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脱贫劳动力(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就业补贴 | 补贴对象:企业或社会组织。 条件:招用脱贫劳动力(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6个月的自治区内企业或社会组织,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吸纳就业补贴。 |
补贴标准和期限: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吸纳就业补贴。 | 南宁市人社局 | 就业补助资金 | (桂人社规〔2024〕9号) |
| 17 | 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脱贫劳动力(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社会保险补贴 | 补贴对象:企业或社会组织。 条件:自治区内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脱贫劳动力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脱贫劳动力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
补贴标准和期限:按其为脱贫劳动力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脱贫劳动力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 南宁市人社局 | 就业补助资金 | (桂人社规〔2024〕9号) |
| 18 | 就业见习补贴 | 补贴对象:见习基地。 条件: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见习,按规定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并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单位,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还须提供与留用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 |
补贴标准和期限:就业见习期一般为3—12个月,见习期间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月,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提高见习补贴标准至2000元/人•月。 | 南宁市人社局 | 就业补助资金 | (桂人社规〔2024〕9号) |
| 19 |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 | 补贴对象:高校毕业生。 条件: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广西区内高校毕业生(包括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的本、专科生和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在本学历层次求学期间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 |
补贴标准和期限:按上年度自治区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一次性发放。 | 南宁市人社局 | 就业补助资金 | (桂人社规〔2024〕9号) |
| 20 | 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 补贴对象:小微企业。 条件: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给予最长1年的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
补贴标准和期限: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给予最长1年的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 南宁市人社局 | 就业补助资金 | (桂人社规〔2024〕9号) |
| 21 |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补贴对象:高校毕业生。 条件:1.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 2.实现灵活就业后,在南宁市人社部门登记为灵活就业人员; 3.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南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缴费; 4.未成为经营主体投资人、股东(合伙人)或担任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管人员。 |
补贴标准和期限:300元/人·月;最长不超过2年。 | 南宁市人社局 | 就业补助资金 | (桂人社规〔2024〕9号) |
| 22 | 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劳动力(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就业补贴 | 补贴对象:就业帮扶车间。 条件: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签订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并为其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每人每月不低于15元,参加团体险的按人均计算),每个脱贫人口1年内累计工作不少于6个月(季节性用工的种养式车间可适当放宽累计工作时间),且获得不低于6000元劳动报酬,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吸纳就业补贴。 |
补贴标准和期限: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吸纳就业补贴。 | 青秀区人社局 | 就业补助资金 | (桂人社规〔2024〕9号) |
南宁市人社局、青秀区人社局就业创业补贴政策清单(2025年)
关联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