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青秀区电动自行车用动力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组。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种类、术语和定义、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
2. 产品种类
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以下简称“铅酸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组(以下简称“锂离子蓄电池组”)。
3. 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4. 检验依据
凡是注明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 22199.1-2017 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第1部分:技术条件
GB/T 22199.2-2017 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第2部分:产品品种和规格
GB/T 36972-2018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 抽样
5.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5.2 抽样方法、基数、数量及注意事项
5.2.1 抽样方法
在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特殊情况除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5.2.2 抽样基数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5.2.3 抽样数量
抽样数量按表1。
表1 抽样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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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种类 |
抽样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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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数量 |
备样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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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酸蓄电池 |
2只 |
2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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锂离子蓄电池组 |
1组 |
1组 |
注1:标准要求铅酸蓄电池容量测试应在蓄电池生产后的3个月内进行,除去抽样及检验环节,所抽蓄电池的生产日期应在抽样当日的2个月内。
注2:受检单位应提供锂离子蓄电池组样品的充电限制电压和放电截止电压,抽样人员要把这两个参数记录在抽样单上。
5.2.4 注意事项
抽样人员应在加贴封条前后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拍照。样品加贴封条前,对产品外观、外包装、产品标签、产品合格证等四个方面进行拍照,拍取的照片应能够清晰反映所抽样品的生产单位名称、样品名称、型号规格、抽样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内容。样品加贴封条后,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进行拍照,拍取的照片应能够反映出样品加贴封条完好的全貌;若一张照片无法反映样品和封条细节,需分别拍摄多张照片。照片由抽样人员传送至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时应将样品照片[外观、外包装、产品标签、产品合格证(如能取到时)、加贴封条的样品等照片]纳入报告中。
5.3 样品处置
5.3.1 对抽取的样品,应在封条上分别注明“检验样品”与“备用样品”,并由抽样人员和受检单位代表签字确认,当场对样品分别进行封样,并采取必要的防拆封措施及防封条损坏措施。封条上至少要有产品名称、抽样日期、抽样人签字、受检单位代表签字和盖章以及抽样单位公章等相关信息。
5.3.2抽取的样品按运输条件包装好,同时应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确保样品运输和保存时严防雨淋、日晒、受潮。装卸时轻搬轻放,严禁掷抛。贮存时注意防晒、防雨淋、防潮。生产领域、流通领域(实体店)及网络交易平台抽取的检验和备样样品由抽样人员自行携带或寄送至检验机构。
5.3.3 备用样品及检验结束后的样品应该贮存在阴凉、干燥、避免阳光直射的安全处。应保证备用样品在整个保存期间签封完整无损。如产品包装或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明特殊储存或搬运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理。
5.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受检单位相关信息。同时记录受检单位所抽产品的进货量和库存量,以对应产品的单位计;记录受检单位所抽产品的销售单价,以元计。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包括被抽查产品的依据标准等信息,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抽样单需有抽样人及受检单位代表双方签字,并加盖受检单位公章。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盖手印确认即可。
6. 检验要求
6.1.1铅酸蓄电池
检验项目见表2。
表2 铅酸蓄电池检验项目、依据及方法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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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依据 |
检验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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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注标准为GB/T 22199.1-2017测试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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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极性 |
GB/T 22199.1-2017GB/T 22199.1-2017 |
目视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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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外观 |
GB/T 22199.1-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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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外形尺寸 |
GB/T 22199.1-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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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hr容量 |
GB/T 22199.1-2017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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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能量密度 |
GB/T 22199.1-2017 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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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大电流放电 |
GB/T 22199.1-2017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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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锂离子蓄电池组
检验项目见表3。
表3 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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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依据 |
检验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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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注标准为GB/T 36972-2018测试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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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I2(A)放电 |
GB/T 36972-2018 |
GB/T 36972-2018 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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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过充电保护 |
GB/T 36972-2018 6.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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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过放电保护 |
GB/T 36972-2018 6.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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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短路保护 |
GB/T 36972-2018 6.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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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表2、表3内容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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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 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7.1当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依据《2025年青秀区电动自行车用动力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xx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符合xx标准号《标准名称》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合格。”;
7.2当所检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依据《2025年青秀区电动自行车用动力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xx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xx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xx标准号《标准名称》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
注:若产品标准有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企业执行自己的企业标准,若抽查项目在企业标准中规定又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所检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在使用企业标准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的同时,在“备注”栏中说明: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检验,xx项目不符合xx标准号《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名称》要求。
8. 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8.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的,由监督抽查组织部门根据核查情况作出异议处理决定。
8.2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监督抽查组织部门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组织复检机构对抽取的备用样品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