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青秀区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本次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电动自行车。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种类、术语和定义、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
2. 产品种类
电动自行车。
3. 术语和定义
本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细则。
电动自行车: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4.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17761-2018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2025年9月1日后作废)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 抽样
5.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5.2 抽样方法、基数、数量及注意事项
5.2.1 抽样方法
在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生产/制造日期为2024年11月1日(包含)后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5.2.2 抽样基数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5.2.3 抽样数量
随机抽取1辆整车,作为检验用样品(异议复检可在检验样品上进行)。
5.2.4 注意事项
注:整车必须配备有蓄电池、充电器、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中明示的所有配件。
抽样人员应先在抽取的所有样品上分别签名(要确保签名部位对样品检测结果不产生影响),再对加贴封条前后样品进行拍照。样品加贴封条前,对样品签名部位、产品外观及外包装、产品标签、产品合格证等方面进行拍照。拍取的照片应能够清晰反映所抽样品的相关信息,如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产品型号规格、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执行标准等信息内容。样品加贴封条后,再对检验样品样品进行拍照,拍取的照片应能够反映出样品加贴封条完好的全貌。若一张照片无法反映样品和封条细节,需分别拍摄多张照片。照片由抽样人员传送至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时应将样品照片(样品签名部位、产品外观及外包装、产品标签、产品合格证及加贴封条的样品等照片)纳入报告中。
5.3 样品处置
5.3.1 对抽取的样品,应在封条上注明“检验样品”,并由抽样人员和受检单位代表签字确认,当场对样品分别进行封样,并采取必要的防拆封措施及防封条损坏措施。封条上至少要有产品名称、抽样日期、抽样人签字、受检单位代表签字和盖章以及抽样单位公章等相关信息。
5.3.2抽取的样品按运输条件包装好,同时应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确保样品运输和保存时严防雨淋、日晒、受潮。装卸时轻搬轻放,严禁掷抛。贮存时注意防晒、防雨淋、防潮。
5.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受检单位相关信息。同时记录受检单位所抽产品的进货量和库存量,以对应产品的单位计;记录受检单位所抽产品的销售单价,以元计。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包括被抽查产品的依据标准等信息,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抽样单需有抽样人及受检单位代表双方签字,并加盖受检单位公章。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盖手印确认即可。
6. 检验要求
6.1 GB 17761-2018标准生产样车检验项目按表1。
表1 检验项目
|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依据 |
检验方法 |
|
1 |
尺寸限值(鞍座总长度) |
GB 17761-2018 |
GB 17761-2018 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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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短路保护 |
GB 17761-2018 |
GB 17761-2018 7.4.1.2 |
|
3 |
蓄电池防篡改 |
GB 17761-2018 |
GB 17761-2018 7.4.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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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 |||
7. 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检验过程中,样品出现电动功能丧失等异常情况影响后续项目进行检验的,可以终止检验,直接判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7.1当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依据《2025年青秀区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xx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符合xx标准号《标准名称》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合格。”;
7.2当所检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依据《2025年青秀区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xx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xx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xx标准号《标准名称》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
注:若产品标准有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企业执行自己的企业标准,若抽查项目在企业标准中规定又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所检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在使用企业标准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的同时,在“备注”栏中说明: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检验,xx项目不符合xx标准号《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名称》要求。
8. 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8.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的,由监督抽查组织部门根据核查情况作出异议处理决定。
8.2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监督抽查组织部门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组织复检机构对抽取的备用样品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