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青秀区消防应急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本实施细则内容包括产品种类、术语和定义、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
2. 产品种类
适用于本细则的消防应急灯具类型见表1。
表1 消防应急灯具类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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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方式 |
类型/类别代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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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用途分类 |
标志灯具/B |
适用,闪亮式标志灯具和导向光流型标志灯具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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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灯具(疏散用手电筒)/Z |
适用,疏散用手电筒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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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工作方式分类 |
持续型/L |
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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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持续型/F |
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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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应急供电形式分类 |
自带电源型/Z |
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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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电源型/J |
不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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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母型/M |
不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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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应急控制方式分类 |
集中控制型/C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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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集中控制型/D |
适用 |
3. 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4. 检验依据
凡是注明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17945-2010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 7000.1-2007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GB/T 4208-20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已经在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或备案有效期内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 抽样
5.1 抽样型号或规格
应抽查同型号或同规格、同款式、同一批次的产品。
5.2 抽样方法、基数、数量及注意事项
5.2.1 抽样方法
在生产企业成品库内或成品堆放区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特殊情况除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在流通领域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合格证、合格报告、企业相关人员确认等方式均可)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未注明保质期的按尚在保质期内处理)应能确保整个监督抽查(包含异议处理)工作的完成。
在网络交易平台抽检,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适用时)。
5.2.2抽样基数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5.2.3 抽样数量
生产领域:随机抽取同一规格同一型号的4台样品,2台作为检验样品带回承检机构,2台作为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单位。
流通领域(实体店):随机抽取同一规格同一型号的4台样品,2台作为检验样品带回承检机构,2台作为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单位。
流通领域(网络交易平台):随机抽取同一规格同一型号的4台样品,2台作为检验样品带回承检机构,2台作为备用样品封存于承检机构。
注1:本次抽查的消防应急灯具产品不包括:集中电源型、子母型、集中控制型,详见表1。
注2:本次抽查的消防应急灯具产品不包括额定电源电压为直流电的,如DC36V等。
5.2.4抽样注意事项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记录抽样信息,并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被抽样产品的标识、库存数量、抽样过程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
抽样人员应在加贴封条前后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拍照。样品加贴封条前,对产品外观、外包装、产品标签、产品合格证等四个方面进行拍照,拍取的照片应能够清晰反映所抽样品的生产单位名称、样品名称、型号规格、抽样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内容。样品加贴封条后,再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进行拍照,拍取的照片应能够反映出样品加贴封条完好的全貌。照片由抽样人员传送至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时应将样品照片(外观、外包装、产品标签、产品合格证(如能取到时)、加贴封条的样品等照片)纳入报告中。
5.3 样品处置
5.3.1 对抽取的样品,应在封条上分别注明“检验样品”与“备用样品”,并由抽样人员和受检单位代表签字确认,当场对样品进行封样,并采取必要的防拆封措施及防封条损坏措施。封条上至少要有产品名称、抽样日期、抽样人签字、受检单位代表签字和盖章以及抽样单位公章等相关信息。
5.3.2 抽取的样品按运输条件包装好,同时应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运输时严防雨淋、日晒、受潮。装卸时轻搬轻放,严禁掷抛。贮存时注意防晒、防雨淋、防潮。抽取的检验样品由抽样人员自行携带至检验机构,备用样品封存于被抽检单位。
5.3.3 备用样品及检验结束后的样品应该贮存在阴凉、干燥、避免阳光直射的安全处。应保证备用样品在整个保存期间签封完整无损。如产品包装或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明特殊储存或搬运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理。
5.4 抽样单
5.4.1生产领域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受检单位上一年度生产的相关产品销售量及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或销售,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量及销售总额,并加以注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抽样单需有抽样人及受检单位代表双方签字,或加盖受检单位公章。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盖手印确认即可。
5.4.2 流通领域
市场抽样: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受检单位相关信息。同时记录受检单位所抽产品的进货量和库存量,以对应产品的单位计;记录受检单位所抽产品的销售单价,以元计。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包括被抽查产品的依据标准等信息,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抽样单需有抽样人及企业人员双方签字,或加盖受检单位公章。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盖手印确认即可。
网络抽样: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受检单位相关信息。向商家索取发票,并保留购样聊天记录等电子凭证。
6. 检验要求
消防应急灯具的检验项目见表2。
表2 消防应急灯具检验项目、依据及方法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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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
检测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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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防护等级 |
GB 17945-2010 5 |
GB/T 4208-2008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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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主要部件性能 |
GB 17945-2010 6.17 |
GB 17945-2010 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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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充、放电性能 |
GB 17945-2010 6.4 |
GB 17945-2010 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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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重复转换性能 |
GB 17945-2010 6.6 |
GB 17945-2010 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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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电压波动性能 |
GB 17945-2010 6.7 |
GB 17945-2010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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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转换电压性能 |
GB 17945-2010 6.8 |
GB 17945-2010 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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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绝缘性能 |
GB 17945-2010 6.10 |
GB 17945-2010 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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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耐压性能 |
GB 17945-2010 6.11 |
GB 17945-2010 7.10 |
7. 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7.1 当产品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依据xx〔xxxx〕xx号文中《2025年青秀区消防应急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xx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标准号 《标准名称》。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合格”。
7.2 当所检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依据xx〔xxxx〕xx号文中《2025年青秀区消防应急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xx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xx、xx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号 《标准名称》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
注:若产品标准有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企业执行自己的企业标准,若抽查项目在企业标准中规定又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所检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在使用企业标准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的同时,在“备注”栏中说明: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检验,xx项目不符合xx标准号《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名称》要求。
8. 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8.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的,由监督抽查组织部门根据核查情况作出异议处理决定。
8.2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监督抽查组织部门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组织复检机构对抽取的备用样品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