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青秀区手提式灭火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为手提式ABC型干粉灭火器。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种类、术语和定义、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
2. 产品分类
根据手提式灭火器产品标准,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可按下述进行分类:
1)按充装的灭火剂进行分类,有:手提式BC干粉灭火器;手提式ABC干粉灭火器;
2)按驱动灭火器的压力型式进行分类,有:手提贮气瓶式干粉灭火器;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3)按振动试验时振动参数的不同进行分类,有:手提式车用干粉灭火器;手提式非车用干粉灭火器。
4)按充装的灭火剂量进行分类,有:1kg、2kg、3kg、4kg、5kg、6kg、8kg、9kg和12kg等规格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3. 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4.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细则
已经在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或备案有效期内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 抽样
5.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的型号规格应优先为被抽查企业销售量最大的一种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
5.2 抽样方法、基数、数量及注意事项
5.2.1抽样方法
在生产企业成品仓库内或者市场上,随机抽取近期(距抽样日期一年内)生产的,并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随机数可使用骰子或扑克牌方法产生。
5.2.2 抽样基数
应为抽查同品质、型号或同规格、同款式、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5.2.3 抽样数量
抽取的样品数量为6具,其中3具为检验样品,3具为备用样品。
5.2.4 抽样注意事项
抽样人员对加贴封条前后样品进行拍照。样品加贴封条前,对产品外观、产品包装及标识、产品合格证(如不破坏原包装能取到时)等方面进行拍照,拍取的照片应能够清晰反映所抽样品的相关信息,如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产品型号规格、产品等级、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执行标准等信息内容。样品加贴封条后,再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进行拍照,拍取的照片应能够反映出样品加贴封条完好的全貌。照片由抽样人员传送至检验机构,检验机构。
5.3 样品处置
5.3.1 对抽取的样品,应在封条上分别注明“检验样品”与“备用样品”,并由抽样人员和受检单位代表签字确认,当场对样品进行封样,并采取必要的防拆封措施及防封条损坏措施。封条上至少要有产品名称、抽样日期、抽样人签字、受检单位代表签字和盖章以及抽样单位公章等相关信息。
5.3.2抽取的样品按运输条件包装好,同时应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运输时严防雨淋、日晒、受潮。装卸时轻搬轻放,严禁掷抛。贮存时注意防晒、防雨淋、防潮。抽取的检验样品由抽样人员自行携带至检验机构,备用样品封存于被抽检单位。
5.3.3 备用样品及检验结束后的样品应该贮存在阴凉、干燥、避免阳光直射的安全处。应保证备用样品在整个保存期间签封完整无损。如产品包装或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明特殊储存或搬运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理。
5.4 抽样单
5.4.1 生产领域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受检单位上一年度生产的相关产品销售量及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或销售,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量及销售总额,并加以注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抽样单需有抽样人及受检单位代表双方签字,并加盖受检单位公章。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盖手印确认即可。
5.4.2 流通领域
市场抽样: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受检单位相关信息。同时记录受检单位所抽产品的进货量和库存量,以对应产品的单位计;记录受检单位所抽产品的销售单价,以元计。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包括被抽查产品的依据标准等信息,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抽样单需有抽样人及企业人员双方签字,并加盖受检单位公章。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盖手印确认即可。
网络抽样: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受检单位相关信息。向商家索取发票,并保留购样聊天记录等电子凭证。
6. 检验要求
6.1 检验项目及检验依据见表1。
表1 检验项目及检验依据
|
序号 |
检 验 项 目 |
依据标准 |
检测方法 |
||
|
1 |
20℃喷射性能检查 |
有效喷射时间 |
GB 4351.1 |
GB 4351.1 7.1.1 |
|
|
喷射距离 |
|||||
|
喷射滞后时间 |
|||||
|
喷射剩余率 |
|||||
|
2 |
灭火剂充装量检查 |
GB 4351.1 7.1 |
|||
|
3 |
结构检查 |
GB 4351.1 7.1.2、7.10.1、7.10.2、7.16.1 |
|||
|
4 |
水压试验 |
GB 4351.1 7.8.1 |
|||
|
5 |
灭火剂检验 |
GB 4066 |
|||
6.2 检验项目的不合格分类见表2。
表2 检验项目的不合格分类表
|
序号 |
检 验 项 目 |
不合格分类 | |
|
1 |
20℃喷射性能检查 |
有效喷射时间 |
A类:不喷射;喷射滞后时间超过15 s;喷射剩余率大于30% 。 B类:喷射剩余率超过标准规定,但不是A类不合格;有效喷射时间小于标准规定。 C类:喷射时各连接处有泄漏;喷射性能不符合标准要求,但不是A类不合格和B类不合格。 |
|
喷射距离 | |||
|
喷射滞后时间 | |||
|
喷射剩余率 | |||
|
2 |
灭火剂充装量检查 |
B类:灭火剂量小于公称量的90%。 C类:灭火剂量超过标准的规定,但不是B类不合格。 | |
|
3 |
结构检查 |
A类:部件缺损,会影响使用或安全;无保险装置和封记;缺少产品标准上规定要求的结构和装置。 B类:压力指示器指示压力在红区或超过工作压力上限。 C类:总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结构不符合标准要求,但不是A类不合格和B类不合格。 | |
|
4 |
水压试验 |
A类:筒体或受压件破裂、脱落,焊缝或材料上出现渗漏,有肉眼可见的变形。 | |
|
5 |
灭火剂检验 |
A类: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 | |
|
本表中的A类、B类、C类根据标准GB 4351.1-2005中针对单项测试情况对项目不合格分类,与本细则表3结合使用。 | |||
7. 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7.1 检验组的判定原则见表3。
表3 检验组的判定原则表
|
序号 |
检 验 项 目 |
样本大小(具) |
检验组各类不合格的合格判定数Ac | |||
|
A类不合格 |
B类不合格 |
C类不合格 | ||||
|
1 |
20℃喷射性能检 查 |
有效喷射时间 |
2 |
0 |
0 |
1 |
|
喷射距离 | ||||||
|
喷射滞后时间 | ||||||
|
喷射剩余率 | ||||||
|
2 |
灭火剂充装量检查 |
(2) |
─ |
0 |
1 | |
|
3 |
结构检查 |
(2) |
0 |
0 |
1 | |
|
4 |
水压试验 |
(1) |
0 |
─ |
─ | |
|
5 |
灭火剂检验 |
1 |
0 |
─ |
─ | |
|
备注: 样本大小中带括号的数字为利用先前检验项目的样本进行试验。 | ||||||
每检验组各类不合格数不大于相应的合格判定数时,则判定该检验组为合格, 反之为不合格。
7.2 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7.3 当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依据xx[xxxx]xx号文中《2025年青秀区手提式灭火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xx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符合GB 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合格。”
7.4 当所检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依据xx[xxxx]xx号文中《2025年青秀区手提式灭火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xx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xx、xx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 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
注:若产品标准有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企业执行自己的企业标准,若抽查项目在企业标准中规定又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所检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在使用企业标准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的同时,在“备注”栏家(行业、地方)标准名称》要求。
8. 异议处理
中说明: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检验,xx项目不符合xx标准号《国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8.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的,由监督抽查组织部门根据核查情况作出异议处理决定。
8.2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监督抽查组织部门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组织复检机构对抽取的备用样品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