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潘XX 性别:男 年龄:27岁 身份证号:450121XXXXXXXX3074
身份证登记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长塘镇XX村XXX坡XX号;现住址:南宁市青秀区仙葫经济开发区XX路XX号X楼XXX号房。
邮政编码: 530000 联系电话:134XXXXXX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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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日,公安机关在你住址内和停放于住址门口的车辆上,查获一批用铁桶装的危险化学品。因你涉嫌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公安机关遂通知本机关等部门到场开展联合执法工作。9月5日,本机关对你涉嫌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存在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违法事实。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执法检查照片、录像和调查询问录像、《抽样取证凭证》(南青)应急抽〔2025〕7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南青)应急先保通〔2024〕9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南青)应急查扣〔2025〕7号、现场查获的危险化学品390升、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调查询问笔录》《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你存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违法事实。
2.《关于潘XX经营资质查询情况的复函》《关于帮助查询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资质的复函》(南政务函〔2025〕847号)、《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未取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相关资质。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 2021年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相关规定。
你未经许可采取汽车运输的方式流动经营危险化学品,同时违反了危险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 2021年修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南宁市交通运输部门先于本机关立案对你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决定对你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 2021年修正)第一百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二)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390升。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南宁市青秀区财政局〔缴款前需至南宁市青秀区应急管理局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账号21021120293XXXXXXXX(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琅东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青秀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1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