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青)应急罚〔2025〕19号
被处罚人: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身份证登记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 职务: / 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 南宁市祥发食品店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刘圩镇XX街XX号 邮政编码: 530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XX 职务:经营者 联系电话:134XXXXXXX9
2025年6月19日,公安机关在你单位查获一批烟花爆竹制品,因你单位涉嫌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公安机关将案件线索及涉案物品移送本机关依法调查处理。6月21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违法事实。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涉案物品移送清单》和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南青)应急先保通〔2025〕9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南青)应急先保处〔2025〕2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南青)应急查扣〔2025〕5号、南宁市青秀区政务服务局复函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相关规定。
你单位位于禁放区以外,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数量较少,违法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生产生活秩序、行政管理秩序,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等方面的损害或影响程度较小,未造成不可挽回的人身财产损失或者较大社会影响,危害后果轻微,且该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供述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三)项“(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情形。
2025年7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南青)应急告〔2025〕18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陈述、申辩。
本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违法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三)项“(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和《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应急管理部第12号令公布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存在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包括应当并处时不并处、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等情形”以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减轻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活动;
(二)处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罚款;
(三)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制品。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南宁市青秀区财政局〔缴款前需至南宁市青秀区应急管理局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账号21021120293XXXXXXXX(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琅东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青秀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7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