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青)应急罚〔2025〕18号

青秀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qingxiu.gov.cn 发布时间:2025-07-03 10:55 【字体:

南青)应急罚〔2025〕18号

被处罚人: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身份证登记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         职务:   /   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  南宁青秀区陆盈长烟花炮竹专营店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南阳镇XX路XX号       邮政编码:   530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陆XX   职务: 经营者    联系电话:137XXXXXXX3   

2025年6月15日,公安机关在你单位经营者陆XX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南阳镇XX坡XX农副产品经营部对面一个仓库内,查获一批烟花爆竹制品,遂将本案线索及涉案物品移送本机关依法调查处理。617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制品以及变更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违法事实。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涉案物品移送清单》、涉案物品移送和现场检查勘查录像及照片、《现场检查记录》(南青)应急检记〔2025〕烟爆50号、《勘验笔录》(南青)应急勘〔20259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南青)应急查扣〔20254号、《营业执照》复印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复印件、南宁市xx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配送单》《调查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

20256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南青)应急告〔202517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陈述、申辩。

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未造成不可挽回的人身财产损失或者较大社会影响,本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第(一)项“(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191条“违法行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裁量阶次:A,适用条件: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有其中1项的,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制品的违法行为处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制品的行政处罚;对你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处以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合并处以: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处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的罚款;

(三)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制品。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南宁市青秀区财政局〔缴款前需至南宁市青秀区应急管理局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账号21021120293XXXXXXXX(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琅东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青秀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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