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青)应急罚〔2025〕2号
被处罚人: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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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 广西宝能能源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长虹路X号万科城X区X号楼XX层XXXX号房XX室 邮政编码:530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潘X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3XXXXXXXX
2024年11月5日,根据相关线索,本机关对你单位开展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制定2024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制定2024年度应急演练计划,且未开展演练。2024年11月9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类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2024年度未按规定定期组织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的违法事实。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复印件,现场执法检查照片、录像,《现场检查记录》(南青)应急现记〔2024〕危化4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南青)应急责改〔2024〕危化37号和《调查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 2021年修正)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的相关规定。
2025年1月13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南青)应急告〔2025〕2号 ,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申述申辩。
本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 2021年修正)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项“(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的相关规定和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应急〔2024〕90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中第70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裁量阶次:“A”,适用条件:“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不符合规定的”,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处以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南宁市青秀区财政局〔缴款前需至南宁市青秀区应急管理局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账号21021120293XXXXXXXX(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琅东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青秀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