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5月22日
2025年1月16日,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津头街道凤岭南路16号的保利领秀前城冠江墅一期3号楼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2025年1月20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青秀区人民政府成立了青秀津头冠江墅小区“1·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以青秀区应急管理局为牵头单位,青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青秀山公安分局、青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秀区总工会、津头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青秀区监察委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调阅相关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查清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查明了有关人员存在的问题和责任,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青秀津头冠江墅小区“1·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冒险进入危险区域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25年1月16日8时许,黄某与陆某顺、陆某和等8人到达保利领秀前城冠江墅一期3号楼z单元201房和y单元202房装修现场开始从事吊顶顶部区域等浇铸混凝土工作。18时许,黄某告知现场施工人员,需要两人到z单元201房浇铸混凝土,陆某顺、陆某和遂从y单元202房附近沿房屋边缘前往z单元201房,陆某顺在前,陆某和在后。陆某和走到202房与201房之间雨棚区域入口附近时,看到陆某顺从雨棚区域入口往201房公卫方向走去,陆某和走到雨棚区域入口时,看到陆某顺从201房公卫窗户旁雨棚顶部往3号楼一层门厅坠落。
事故导致1人死亡,因装修人与死者家属就事故善后工作未能达成一致,直接经济损失暂时无法核算。
事故发生后,黄某立即报警,并与陆某顺等人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18时01分,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仙葫院区接到120警情通报后,立即派出救护车赶赴现场。18时22分,救护车抵达现场,将陆某顺送往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仙葫院区抢救。青秀区区委、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接报后,立即调派公安、应急、住建、津头街道办等单位赶赴现场处置。
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仙葫院区急诊科接诊后,立即开通绿色通道组织抢救,陆某顺经抢救无效死亡。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仙葫院区出具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原因为高处坠落。
经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冒险进入危险区域。具体分析如下: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在雨棚入口处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作业过程中冒险进入危险区域,踩踏雨棚顶部亚克力板,亚克力板超过荷载破碎,施工作业人员坠落至一层门厅地面。
事故调查组经现场勘查、调查,排除了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等因素引起事故发生的可能。
现场施工作业人员陆某顺,安全意识淡薄,作业过程中冒险进入危险区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黄某,保利领秀前城冠江墅1期3号楼z单元201房业主,忽视安全违规组织施工,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①,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条第一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二款“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十五条第一款“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第二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五条第一款“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第(一)项“(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第二款“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第六条第一款“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一)项“(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第(二)项“(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
陆某顺,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1.黄某,保利领秀前城冠江墅1期3号楼z单元201房业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青秀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2.对保利领秀前城冠江墅1期3号楼z单元201房和z单元202房业主在装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建议由青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②处理,并督促装修人对违建区域恢复原状。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装修人要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开展装修活动。深刻吸取事故的教训,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举一反三,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物业管理单位要增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应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强化监管和处罚力度
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强化对违法违建的监管力度,建立严格的违建处罚机制,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并加强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震慑,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