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5日19时45分,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新民路16号的南宁市新华眼镜店新民分店招牌翻新、重做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一般触电事故,造成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4年8月19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青秀区人民政府成立了青秀新竹新华眼镜店 “8·15”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以青秀区应急管理局为牵头单位,青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青秀公安分局、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青秀区总工会、新竹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电力专家和青秀区监察委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调阅相关视频监控、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查清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查明了有关单位、人员存在的问题和责任,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青秀新竹南宁市新华眼镜店“8•15”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相关单位及人员概况
1.南宁市新华眼镜店(以下简称新华眼镜店),为新华眼镜店新民分店招牌翻新、重做项目发包方。
2.新华眼镜店新民分店(以下简称新民分店),为新华眼镜店分支机构。
3.梁xx,女,新华眼镜店投资人、新民分店负责人。
4.李xx,男,与梁xx为夫妻关系,2018年以前与梁xx共同管理新华眼镜店,主要负责进货、装修、招牌维修等事宜,2018年以后负责招牌维修工作。
5.王xx,男,为新华眼镜店新民分店招牌翻新、重做项目承揽方,无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在事故中死亡。
(二)项目发包情况
经调查,为便于新华眼镜店招牌维修工作上的联系,2020年李xx安排建立了名为“招牌问题讨论群”的微信群,群成员包括梁xx、李xx、新民分店店长及王xx等人。2024年7月23日,李xx通过“招牌问题讨论群”联系王xx商谈新民分店翻新、重做招牌相关事宜,7月30日双方口头协商一致后,李xx通过微信给王xx转账6000元预付款。2024年8月1日开始,王xx组织人员到新民分店进行招牌翻新、重做施工。
(三)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1.项目承揽方王xx,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违规从事电工工作。
2.新华眼镜店投资人梁xx,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没有安排人员对项目承揽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仅在开工前口头交代项目承揽方注意安全,没有及时发现并督促项目承揽方整改,作业人员未取得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违规从事电工工作的事故隐患。
(四)事故发生经过
经调查,2024年8月15日,新民分店招牌翻新、重做项目基本完成,因招牌霓虹灯故障,王xx13时许独自一人到新民分店检修霓虹灯。19时20分许,王xx请新民分店店长帮忙到店内配电房中将招牌霓虹灯空气开关合闸,通电试验。19时32分,店长到配电房中将电闸合闸,19时33分王xx最后一次进入新民分店内放下一捆电线后走出店外。19时45分许,新民分店旁商铺工作人员听到一声物体撞击铁板的声音,发现王xx上半身位于招牌检修口内,下半身悬在半空挣扎,随后坠落至地面。
经调取新民分店视频监控,新民分店店长进入配电房合闸离开后至事故发生期间,没有人员进入过配电房。
(五)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新民路16号新民分店,该店西侧店门上方有一钢结构招牌,呈矩形,长约8.3米、宽约2.2米,底部距地面约2.64米;招牌北侧底部有一呈矩形,直径约0.5米的检修口,检修口至招牌内顶部高度约1.8米;检修口东侧边缘距新民分店西侧墙壁约1.64米,检修口北侧边缘距招牌北侧边缘约0.57米。
事故发生位置位于新民分店招牌检修口,检修口北侧有一根蓝色电源线,线芯裸露。现场铝制人字梯张开高度约2.45米,中间用一根长约1.12米的红绳连接固定;铝制人字梯从顶部往下共分为七层,第六层距地面高约2.02米,第五层距地面高约1.68米,第四层距地面高约1.34米,第三层距地面高约1米,第二层距地面高约0.65米,第一层距地面高约0.3米。铝制人字梯底部四个脚上的胶垫均有破损,铝合金裸露。
新民分店内有一间配电室,配电室内南侧墙壁上有一配电箱,箱门缺失。该配电箱内从上往下呈东西向布置有两排空气开关,上排空气开关均为合闸状态;下排空气开关东往西第1-3个空气开关均为断开状态。经检查,新民分店门口招牌霓虹灯电源连接于店内配电室中的配电箱下排东侧第一个空气开关,将该空气开关合闸后,霓虹灯亮,用测电笔检测招牌检修口北侧线芯裸露的蓝色电源线,线路带电,电压220V,钢架结构框架未带电。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导致1人死亡,因项目发包方与项目承揽方未就事故善后工作达成一致,直接经济损失暂时无法核算。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新民分店店长立即报警并向梁xx报告,梁xx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19时49分,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接120警情通报后,立即派出救护车赶赴现场。19时51分,救护车到达现场将王xx送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
20时25分,青秀区委、区人民政府调派公安、应急、住建、属地街道办等单位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开展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接诊后,立即开放绿色通道组织抢救。2024年8月16日10时22分,王xx经抢救无效死亡。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直接死亡原因为电击伤引起呼吸心搏骤停。
目前项目发包方与项目承揽方未就事故善后工作达成一致。
三、司法鉴定情况
2024年10月22日,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桂公众司鉴中心〔2024〕病鉴字第141号)。鉴定意见:王xx死亡原因符合电击导致死亡。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未注意安全,手部意外触碰到招牌检修口处裸露的霓虹灯电源线线芯,造成触电。具体分析如下:
作业人员站在铝制人字梯上作业,作业过程中未注意安全,右手触碰到招牌检修口裸露的电源线线芯,电流通过人体手部流入,通过铝制人字梯返回地面形成回路,导致触电事故发生或其右手触碰到招牌检修口裸露的电源线线芯时,其身体其他部位与不带电的钢结构框架接触,导致触电事故发生。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经调查组现场勘查、调查、司法鉴定等,排除了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等因素引起事故发生的可能。
五、有关责任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项目承揽方王xx,安全意识淡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违规从事电工工作。
(二)新华眼镜店投资人梁xx,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没有安排人员对项目承揽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没有及时发现并督促项目承揽方整改,作业人员未取得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违规从事电工工作的事故隐患。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王xx,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事故责任。
(二)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梁xx,新华眼镜店投资人,履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责任,建议由青秀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新华眼镜店,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二)加强教育培训,切实提升发现、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新华眼镜店,要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强化责任意识,切实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以及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三)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新华眼镜店,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压紧压实责任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责任主体,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实行清单化管理,完善隐患治理闭环机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青秀新竹新华眼镜店 “8·15”
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