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8日12时许,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南湖街道玉兰路2号林业新村一区某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4年4月10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青秀区人民政府成立了青秀区南湖街道林业新村一区“4·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以青秀区应急管理局为牵头单位,青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南湖公安分局、青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秀区总工会、南湖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青秀区监察委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调阅相关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查清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查明了有关人员存在的问题和责任,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青秀南湖林业新村一区“4·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施工人员违规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房屋概况
南宁市青秀区南湖街道玉兰路2号林业新村一区某栋,建筑面积314.56 m2,房屋总层数共三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其中,二层南侧西南角有一露台;三层西侧和北侧部分区域为房间,其余区域为露台,房屋业主为黄X华、黄XX。
(二)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工程承包方。李X诚,男,46岁,广西武鸣人,个人从事装修行业,为林业新村一区某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
2.工程防水承包方。李X云,男,51岁,湖南汉寿人,南宁市XX建材店经营者,为林业新村一区某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防水施工承包方,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在事故中死亡。
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2MA5M03JT27,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为2015年10月27日,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经营场所南宁市兴宁区鸡村二塘五队127号一层,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建筑材料(除危险化学品)、防水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持《中级防水工证》,证书编号:1810041021400867,职业资格:防水工(沥青防水卷材),发证日期:2018年12月27日,发证机关: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工程发包情况
2024年2月25日,房屋业主黄XX通过微信联系工程承包方李X诚商谈将房屋装修工程发包给工程承包方的相关事宜。3月5日,李X诚通过微信将《林业新村黄姐预算》装修预算表发送给黄XX,工程内容包括拆除部分、新建装修部分(含防水施工)、施工清理三个方面,预算总费用102418元(工程量以实际测量为准)。双方协商一致后,李X诚于2024年3月6日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施工。
2024年4月2日,李X诚通过微信联系合作多年的工程防水承包方南宁市XX建材店经营者李X云商谈工程防水施工事宜(包括三楼露台雨棚顶部防水)。双方约定李X诚将工程防水施工发包给李X云,按惯例工程完工后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工程款。
(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经调查,工程承包方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职责不力,施工前,未向工程防水承包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告知工程防水承包方施工作业条件、技术措施、安全与环保措施等,仅在施工作业当天口头交代了要文明施工、注意安全检查、加固脚手架后才能施工。未对工程防水承包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施工过程中未进行安全检查,未发现并督促工程防水承包方整改高处临边作业未设置符合要求的防护栏杆、未采取安全措施、未佩戴安全带等安全问题。
工程防水承包方安全意识淡薄,开展高处临边作业前未按照规定在雨棚顶部临空位置设置符合要求的防护栏杆,作业过程中未采取安全措施从房屋三楼露台东侧临边围墙攀爬至雨棚顶部作业,且作业期间未佩戴安全带。
(五)事故发生经过
经调查,2024年4月8日8时许,李X云和其儿子李X、工程承包方施工人员梁X、陈XX和李X诚相继到达施工现场,5人一起用绳子将李X云运送到施工现场的防水卷材等材料吊至房屋三层露台,期间李X云父子在三层拉,其余3人在地面协助。10时许,吊完材料后,李X诚离开施工现场,梁X、陈XX至房屋东侧安装排水管;李X云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从房屋三层露台东侧临边围墙攀登至雨棚顶部,李X在房屋三层露台协助,两人用绳子将2卷防水卷材吊至雨棚顶部,随后李X云在雨棚顶部进行防水施工作业。12时许,李X到楼下取外卖回到房屋三层露台雨棚下并呼喊在雨棚顶作业的李X云下来吃饭,李X云回复还没做完等一下,李X随即脸部朝向北侧整理外卖。12时30分许,梁X在房屋一层东侧完成作业往房屋南侧门口走去,陈XX在房屋南侧门口对面玩手机,李X在房屋三层雨棚下,3人听到一声砸到东西的声响,梁X回头查看,发现李X云脸部朝下,头部朝向西侧位于房屋东侧墙壁边约10厘米高的突起处,脚部朝东南方向,俯卧于房屋东侧地面,梁X立即将李X云扶起脸朝上仰躺于地面,并通知陈XX拨打120。随后,120到达事故现场,将李X云送往医院救治。
(六)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南宁市青秀区玉兰路2号林业新村一区某栋。该房屋呈矩形,共三层;其中,三层西侧、北侧为房间,其余位置为一长约7.7米、宽约6.07米的露台。三层露台有一新建的水泥框架结构雨棚,雨棚西侧、北侧与三层房间联建,宽度约4.55米、高度约2.79米、长度约6.4米,雨棚顶东侧超出房屋东侧墙壁约0.35米。该房屋正门位于南侧中部,正门旁(东侧)约一米处紧临房屋南侧墙壁搭设有一移动式钢管脚手架,该脚手架高度约6.5米、长度约1.8米、宽度约0.9米。从上往下共分为三层,第一层高度约1.4米,第二层高度约1.7米,第三层高度约3.4米。其中,脚手架顶部满铺踏板,二层北侧铺设了踏板,南侧未铺设;三层南侧铺设踏板,北侧未铺设。
三层露台东侧沿房屋墙壁至南侧屋檐有一高度约1.4米、宽度约0.38米的围墙。雨棚顶部距地面9.28米,其中雨棚顶部距围墙顶部高度约1.6米,围墙顶部距地面高度约7.68米。雨棚顶部已满铺防水卷材。死者着落位置位于距房屋东侧墙壁约0.9米处地面,地面上有一摊血迹,着落位置上方为三层雨棚东南角位置。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导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施工人员立即拨打120,并向工程承包方报告。工程承包方接报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
12时31分,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接120警情通报后,立即派出救护车赶赴现场。12时39分,救护车抵达现场,将李X云送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抢救。
12时45分,青秀区区委、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立即调派公安、应急、住建、南湖街道办等单位赶赴现场处置。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急诊科接诊后,立即组织抢救。15:49分,李X云经抢救无效死亡。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出具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原因为高处坠落伤引起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引起呼吸心跳骤停。
截至2024年5月8日,房屋业主、工程承包方和死者家属达成一致,签订了《协议书》,房屋业主、工程承包方先行垫付丧葬费、差旅费等30万,后续费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事故各项善后事宜基本完成。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工程防水承包方安全意识淡薄,进行高处临边作业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佩戴和使用安全带。
具体分析如下:事故发生当天,李X云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从房屋三层露台东侧临边围墙攀登至雨棚顶部进行防水施工作业,且作业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带,不慎从雨棚顶部坠落至房屋东侧地面受伤,造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经调查组现场勘查、调查,排除了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等因素引起事故发生的可能。
四、有关责任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工程防水承包方
李X云,南宁市XX建材店经营者,工程防水承包方。安全意识淡薄,进行高处临边作业前未按照规定在雨棚顶部临空位置设置符合要求的防护栏杆;作业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未佩戴和使用安全带,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二)工程承包方
李X诚,个人从事装修行业,工程承包方。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职责不力,施工前未向工程防水承包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告知工程防水承包方施工作业条件、技术措施、安全与环保措施。未对工程防水承包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施工过程中未进行安全检查,未发现并督促工程防水承包方整改高处临边作业未设置符合要求的防护栏杆、未采取安全措施、未佩戴安全带等安全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李X云,南宁市XX建材店经营者,工程防水承包方,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李X诚,个人从事装修行业,工程承包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青秀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深刻吸取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和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工作,做好施工前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和施工过程中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二)重视安全教育培训,从根本消除事故隐患
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强化隐患排查治理,采取技术、管理措施,从根据上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避免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行业监督管理
行业主管部门、属地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要增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切实履行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领域的监管、管理职责,加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管检查,督促业主、施工单位、人员落实施工现场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青秀南湖林业新村一区“4·8”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