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青湖路9号“3•26”高处坠落 事故调查报告

青秀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qingxiu.gov.cn 发布时间:2023-07-24 16:48 【字体:


2023年3月26日,在南宁市青秀区青湖路9号休闲花园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以及《关于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青秀区政府成立了由城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城区政府办公室、城区总工会、城区住建局、津头街道办、青秀山公安分局等部门组成的南宁市青秀区青湖路9号“3·26”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城区纪委监委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查阅相关资料、询问相关人员、调查取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南宁市青秀区青湖路9号“326”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 工程概况

2023年1月下旬,位于南宁市青湖路9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联系广西浩桂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员韦X及项目负责人韦XX,商谈决定把青湖路9号一期实验楼和二期实验楼之间连接处改建成花园休闲区。工程内容包括吊顶、贴瓷砖、铺地砖、搭设钢结构框架和铺设在钢结构面上的玻璃屋顶等。

2023年3月,广西浩桂建设有限公司青湖路9号花园休闲区项目负责人韦XX联系个体玻璃安装包工头蓝XX,双方口头约定以每平方米60元的价格组织工人到花园休闲区对已经搭设好的钢结构框架顶上铺设玻璃屋顶。

2023年3月26日,个体玻璃安装包工头蓝XX以每人每天300元组织工人到青湖路9号花园休闲区玻璃屋顶安装施工现场,开始铺设玻璃屋顶,预计当日铺设完成。

(二)相关人员情况

1.韦XX,男,43岁,南宁市武鸣区人,广西浩桂建设有限公司青湖路9号花园休闲区项目负责人。

2.蓝XX,男,46岁,平果市榜圩镇人,青湖路9号花园休闲区玻璃屋顶包工头,事故中伤者。

3.覃XX,女,47岁,贵州省贞丰县人,青湖路9号花园休闲区玻璃屋顶安装现场工人,蓝XX的妻子。

(三)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广西浩桂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1012990XC,注册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北路18号昌泰尊府10号楼1809号,注册资本:4888万元,法定代表人:韦XX,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2014年09月04日至9999年12月31日,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等。

(四)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在南宁市青湖路9号一期实验楼和二期实验楼之间连接处花园休闲区改建项目内,事故发生位置在花园休闲区钢结构梁顶东南往西北方向第二个钢结构镂空处,钢结构梁距地面高约4.8米,由数根钢结构纵横交错成“井”字形,每个“井”字正方形空隙的边长为1.2米,伤者着落位置在花园休闲区钢结构梁东侧地面角落,地面上留有0.5×0.5的血迹。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月26日上午8时许,蓝XX组织覃XX等数名工人到南宁市青湖路9号花园休闲区改建项目对钢结构梁进行屋顶玻璃铺设作业,蓝XX给现场工人交代了施工流程后便离开了现场。约13时许,蓝XX接到现场工人报告有块玻璃无法平整铺贴到钢结构梁,便回到青湖路9号花园休闲区改建项目。到场后,蓝XX翻越二层平台护栏来到高约4.8米的钢结构梁上,准备使用一字螺丝刀将无法铺贴平整的玻璃重新翘起时,突然发生失稳从高约4.8米的钢结构梁上坠落至地面。

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约14时30分许,110、120相继到达现场,将蓝XX送往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救治,经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蓝XX为失血性休克,闭合性颅脑损伤,颅底骨骨折,胸部骨折等全身多处损伤

接到事故报告后,青秀区应急管理局、津头街道办相关人员赶赴事发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布置事故善后等各项工作。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蓝XX在钢结构梁上作业时失稳,从钢结构梁上坠落至地面。

(二)间接原因

1.蓝XX未取得高处作业资质且安全意识淡薄,对高处作业存在的危险因素预见不足,未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便进行玻璃屋顶铺设作业。

2.广西浩桂建设有限公司未严格审查作业人员所持相关作业资质的情况;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和监护。

四、相关单位和人员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一)相关单位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

广西浩桂建设有限公司,未切实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进行高处特种作业施工前,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和监护;未有效审查作业人员是否具备特种作业资质,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质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由青秀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二)相关人员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

1.韦XX,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力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从业人员不具备特种作业资质和未使用安全防护用品便施工作业的行为;未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作业现场的管理缺失,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从业人员违反规定施工作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建议由青秀区应急管理局对韦XX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蓝XX,未取得高处作业等特种作业资质进行高处作业施工;施工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和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023年3月26日16时31分,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出具《急诊复诊病例》,蓝XX入院后出现点头样,血压测不出,心率下降至30次/分,立即给予心肺复苏、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等积极抢救治疗,患者家属要求自动离院。

2023年3月27日,平果市榜圩镇乐圩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蓝XX于2023年3月26日意外身亡。同日,平果市公安局榜圩派出所出具《证明》,证明蓝XX于2023年3月26日因意外死亡。鉴于蓝XX已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1.广西浩桂建设有限公司,要加强对所承接项目工程的现场施工管理,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和监护,同时要严格审查进场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资质,不得安排未经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同时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要求,对进场的每一名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对于临时用工要纳入本单位人员管理范畴,严格教育和督促执行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韦XX,在组织工人作业前,应严格审查工人是否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质,加强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力度,指派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管,严格督促工人执行相关规章制度的相关要求,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南宁市青秀区青湖路9号“3·26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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