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土征补〔2025〕 1号
为保障南宁市长堽村五组城中村改造项目(片区一)优化地块建设顺利推进,根据南宁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规定,结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情况,我城区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和《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长堽村五组城中村改造项目(片区一)优化地块土地征收预公告》(青政土征预〔2024〕7号),现将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范围
南宁市青秀区建政街道办事处长堽村民委员会,具体以项目选址蓝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土地征收目的
作为南宁市长堽村五组城中村改造项目(片区一)优化地块建设用地。
三、法规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南府规〔2023〕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3〕2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南府规〔2023〕2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23〕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23〕1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土地现状调查成果
计算单位:公顷
五、征地拆迁补偿
(一)征地补偿费
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23〕2号)的规定计算。
计算单位:万元/公顷
|
序号 |
被征地 单位 |
区片 |
地类 |
征地面积 |
综合地价 标准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合计 |
|
1 |
长堽村民委员 |
一 |
农用地 |
0.0884 |
180 |
5.967 |
9.945 |
15.912 |
|
2 |
一 |
建设 用地 |
0.1674 |
180 |
30.132 |
0 |
30.132 |
(二)青苗补偿费和建(构)筑物补偿费
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23〕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
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3〕2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南府规〔2023〕2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23〕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23〕12号 )规定执行。
六、征地安置
(1)征地安置: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3〕24号)有关规定执行。
(2)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3〕2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社会保障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等文件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八、办理补偿登记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项目用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南宁市悦宾路1号南宁市青秀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大楼1521办公室(联系电话:0771-5826255)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征地补偿以征地机构按程序调查并公示的认定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九、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公告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听证申请,并于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南宁市青秀区自然资源局(地址:祥宾路1-1号埌东六组68号晟大埌东市集4层,电话:0771-5887341)。
特此公告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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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4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