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联合审批办事指南
附件2
南宁市青秀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城市树木迁移、砍伐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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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事项名称 |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城市树木迁移、砍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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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适用范围 |
青秀区辖区内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九层以下(含九层)的无电梯住宅,不包括自建房、别墅、C或D级危房、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已列入危旧房改造的住宅涉及城市树木迁移、砍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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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实施依据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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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实施部门 |
青秀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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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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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办理期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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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决定文书 |
文书名称 |
砍伐城市树木占用绿化用地许可证 |
文书有效期限 |
无期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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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办理流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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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材料审核。实施主体按照材料清单要求,将办理事项所需材料报送到青秀区加梯办受理窗口,由窗口接件后1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理时限)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窗口予以收件;审核不合格的,将意见一次性告知实施主体。 2.勘验现场及受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材料受理后,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加梯受理窗口将材料送至受理部门,受理部门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查工作,完成勘察工作后3个工作日提出审核意见以及完成审批手续。 3.核发证件。对审批通过的项目制作砍伐城市树木占用绿化用地许可证。 4.审批结果送达。受理窗口应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实施主体,实施主体也应及时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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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申请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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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砍伐城市树木审批申请表(见附件2-1),单位申请需加盖公章,个人申请需签字按手印; 2.申请单位经办人的委托书,单位申请需加盖公章,个人申请需签字按手印; 3.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许可证、附件及施工红线图);申请单位加盖公章或申请人签字按指纹。 备注:以上材料一式2份,所提交的复印件均由窗口工作人员复印,申请人仅需提交材料原件查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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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受理方式及条件 |
申请地点及联系电话 |
青秀区政务服务中心工程报建窗口。地址:南宁市茅桥路18号青秀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业务咨询电话:5389027;服务时间:除法定节假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公交路线:可乘坐20路、52路、76路、85路、601路、604路、607路公交车到东葛茅桥路口站下车,沿茅桥路往清厢快速路方向前行500米左拐50米到达,距茅桥农贸市场100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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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实施主体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 |||||||
附件2-1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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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
经办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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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地址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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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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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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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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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树种、规格、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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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察情况及初步 处理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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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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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附件3
南宁市青秀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告知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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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事项名称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告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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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适用范围 |
青秀区辖区内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九层以下(含九层)的无电梯住宅,不包括自建房、别墅、C或D级危房、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已列入危旧房改造的住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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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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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实施部门 |
青秀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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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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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办理期限 |
法定办结时限:无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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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结果名称 |
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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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办理流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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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上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搜索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网址:http://www--gxqts--gov--cn.zipv6.dsjfzj.nanning.gov.cn/→网上办事(旧)→注册登录→便民服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按照网页流程操作。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网上审核完结后,请实施主体携带市场监管部门网上盖章的告知书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申请检验,地址:南宁市建设路99号,联系电话:0771-53150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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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申请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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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并加盖公章(见附件3-1); 2.施工单位应提供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及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电梯制造单位授权电梯安装单位的委托书原件。 注:以上材料无需交纸质版,需上传电子版网上申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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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受理方式及条件 |
申请地点及联系电话 |
青秀区政务服务中心工程报建窗口。地址:南宁市茅桥路18号青秀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业务咨询电话:5389027;服务时间:除法定节假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公交路线:可乘坐20路、52路、76路、85路、601路、604路、607路公交车到东葛茅桥路口站下车,沿茅桥路往清厢快速路方向前行500米左拐50米到达,距茅桥农贸市场100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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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实施主体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 ||||
附件3-1
南宁市青秀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告知办事指南
施工单位:(加盖公章)
告知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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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名称 |
型号(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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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代码 |
制造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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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制造单位全称 |
制造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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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安装地点(城区+地址) |
安装改造维修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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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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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类别 |
安装□ 改造□ 维修□ |
安装、维修、改造许可证编号 |
许可证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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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移动电话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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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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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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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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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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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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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告知单按每台设备填写。
2、告知书编号为制造编号+年份(如:1234567-2017)
3、施工单位应提供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证书及设备制造单位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4
南宁市青秀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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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事项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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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适用范围 |
青秀区辖区内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九层以下(含九层)的无电梯住宅,不包括自建房、别墅、C或D级危房、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已列入危旧房改造的住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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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市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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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实施部门 |
青秀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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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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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办理期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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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结果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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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办理流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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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上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搜索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网址:http://www--gxqts--gov--cn.zipv6.dsjfzj.nanning.gov.cn/→网上办事(旧)→注册登录→点企业办事→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按网页流程操作。 2.受理部门审查材料及审核。合格的,审核通过;不合格的,退回实施主体补正材料。 3.审批结果送达。5个工作日内(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通知实施主体携带申请材料到市场监管部门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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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申请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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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一)》(见附件4-1),登记表一式两份并盖公章;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一份;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一份;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一份(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备注:以上材料除登记表外,其他材料需核验原件并复印后加盖企业公章,原件退回申请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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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受理方式及条件 |
申请地点及联系电话 |
青秀区政务服务中心工程报建窗口。地址:南宁市茅桥路18号青秀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业务咨询电话:5389027;服务时间:除法定节假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公交路线:可乘坐20路、52路、76路、85路、601路、604路、607路公交车到东葛茅桥路口站下车,沿茅桥路往清厢快速路方向前行500米左拐50米到达,距茅桥农贸市场100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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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实施主体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 ||||
附件4-1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一)
登记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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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备 基 本 情 况 |
设备种类 |
设备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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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品种 |
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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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代码 |
型号(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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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使用年限 |
设计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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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单位名称 |
施工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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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验机构名称 |
型式试验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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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备 使 用 情 况 |
使用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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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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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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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内编号 |
设备使用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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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使用日期 |
年 月 日 |
单位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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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员 |
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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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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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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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备 检 验 情 况 |
检验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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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类别 |
检验报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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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日期 |
检验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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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次检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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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申明:所申报的内容真实;在使用过程中,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其相关规定,并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产品数据表 使用单位填表人员: 日期: 年 月 日 (使用单位公章)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日期: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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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登记机关登记人员: 日期: 年 月 日 (登记机关专用章) 使用登记证编号: | ||||
注:本式样适用于按台(套)进行登记的特种设备。
附件5
南宁市青秀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消防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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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事项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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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适用范围 |
青秀区辖区内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九层以下(含九层)的无电梯住宅,不包括自建房、别墅、C或D级危房、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已列入危旧房改造的住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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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实施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南宁市消防条例》; (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划》(公安部119号令)等消防法规; (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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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实施部门 |
青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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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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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办理期限 |
当场办结(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对未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当场办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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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办理流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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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材料审核。实施主体按竣工验收备案照材料清单要求,将办理事项所需材料报送至青秀区加梯办受理窗口,由窗口接件后1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理时限)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窗口予以收件;审核不合格的,将意见一次性告知实施主体。 2.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材料受理后,根据辖区实际,采取加梯办窗口统一受理或由办理部门受理的方式进行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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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申请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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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建、改建、扩建部分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如无建设单位,则由业主代表签字盖手印); 2.业主代表授权委托书,有单位的由单位盖章证明,无单位由社区居委会盖章证明(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须包含消防设计专篇);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5.施工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6.消防专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7.所在建筑物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证明文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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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备案抽查不合格重新备案程序及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重新验收的报告(注明依据不合格意见已逐项整改完毕、整改措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如无建设单位,则由业主代表签字盖手印); 2.提供反映针对不合格意见书中已整改完毕的照片、图片、视频、图纸等证明资料; 3.不合格意见中提出需要补充的材料;办理程序与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程序相同。 提醒事项: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管理平台 社会公众端地址: http://dn5.gxcic.net:8302(谷歌浏览器登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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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受理方式及条件 |
申请地点及联系电话 |
青秀区政务服务中心工程报建窗口。地址:南宁市茅桥路18号青秀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业务咨询电话:5389027;服务时间:除法定节假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公交路线:可乘坐20路、52路、76路、85路、601路、604路、607路公交车到东葛茅桥路口站下车,沿茅桥路往清厢快速路方向前行500米左拐50米到达,距茅桥农贸市场100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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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实施主体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 ||||
附件6
南宁市青秀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补助资金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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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事项名称 |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补助资金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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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适用范围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和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桂建发【2018】18号)印发后,截止2022年底在青秀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完成加装并取得电梯使用登记)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九层以下(含九层)的无电梯住宅,不包括自建房、别墅、C或D级危房、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已列入危旧房改造的住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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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参考依据及补贴标准 |
1.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19】7号) 补贴标准: 自治区级补助标准以7层住宅补助上限15万元/台为基准,住宅楼层数每增加一层,补助上限降低10%,住宅楼层数每减少1层,补助上限降低10%,即4层住宅补助上限为10.5万元/台、5层住宅补助上限为12万元/台、6层住宅补助上限为13.5万元/台、7层住宅补助上限为15万元/台、8层住宅补助上限为16.5万元/台、9层住宅补助上限为18万元/台。住宅层数计算按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4.0.5条规定执行。 市级补助标准不分楼层数,均按5万元/台时行补助(其中,市本级与城区、开发区财政出资比例为1:1)。 各级财政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补助总额的上限为加装电梯费用总额(含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电梯采购、安装以及管线迁改等费用)的50%,如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合计超过加装电梯费用总额50%的,应同比例调减各级财政补助资金额度。 在已预留电梯井位置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自治区级补助标准按照相应楼层标准减半执行,市级补助标准也相应减半执行。如预留电梯井位置已无法加装电梯,需要在现有住宅平面范围外加装电梯的(由核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实),自治区级补助资金仍按相应楼层正常标准执行,市级补助资金也按市级标准执行。 电梯加装完成后的运行、保养、维修等后期使用维护管理费用由加装电梯业主自行承担,不在补助资金申请范围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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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实施部门 |
青秀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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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办理流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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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材料审核。实施主体按照材料清单要求,将申请补助资金所需材料报送至加梯办受理窗口,由窗口接件后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窗口予以收件;审核不合格的,将意见一次性告知实施主体。 2.受理部门审查材料及初步审核。材料受理后,青秀区加梯办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将符合申请要求的补助资金项目材料汇总(详见附件6-2)报送至加梯办。不符合申请要求的,退回实施主体补正材料。 3.补助资金材料终审。市加梯办收到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加梯办报送的材料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结束前会同市财政部门对补助资金拨付至各城区财政部门。 4.补助资金拨付实施主体。城区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实施主体共同确认的银行账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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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请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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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装电梯业主共同确认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6-1); 2.申请人(即受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4份); 3.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式4份); 4.与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电梯采购、安装以及管线改迁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结算单和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式4份)。 注:以上材料原件部分仅用于现场核验时使用。项目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情况由审核单位通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内部信息共享进行核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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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受理方式 及条件 |
申请地点及 联系电话 |
青秀区政务服务中心工程报建窗口。地址:南宁市茅桥路18号青秀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业务咨询电话:5389027;服务时间:除法定节假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公交路线:可乘坐20路、52路、76路、85路、601路、604路、607路公交车到东葛茅桥路口站下车,沿茅桥路往清厢快速路方向前行500米左拐50米到达,距茅桥农贸市场100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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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实施主体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 ||||
附件6-1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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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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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 |
所属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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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成年代 |
产权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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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品牌型号 |
房屋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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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规划许可时间 |
获得使用登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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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预留电梯井 |
是否在预留电 梯井加装电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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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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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贴金额 (万元) |
自治区级补贴金额 |
市级补贴金额 |
城区补贴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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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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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款接收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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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装电梯单项费用金额及费用总额 (万元) |
房屋结构 安全鉴定 |
勘察 |
设计 |
施工图审查 |
施工 |
电梯采购及安装 |
管线改迁 |
费用总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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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装电梯业主 签字确认 (业主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房号 |
业主签名及留指纹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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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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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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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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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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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该项目符合/不符合财政补贴申请条件,应补贴金额总计为:万元,其中自治区财政补贴万元,市财政补贴万元,区财政补贴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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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加梯办意见 |
(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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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财政部门意见 |
(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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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加梯办意见 |
(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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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部门意见 |
(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 ||||||||||
说明:
1. 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情况由审核单位通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内部信息共享进行核实,在已预留电梯井位置加装电梯的不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审核单位为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只需填写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3. 如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超过加装电梯费用总额50%的,应同比例调减各级财政补助资金额度。例如某7层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总额为30万元,自治区补助上限为15万元/台,当地补助上限为5万元/台。按照规定,该项目获批各级财政补助总额最多为15万元,因此自治区、当地补助金额要按照其上限的比值(15:5)相应降低,即自治区补助降低额为:(20-15)*15/(15+5)=3.75万元,当地补助降低额为(20-5)*5/(15+5)=1.25万元,最终自治区补助11.25万元,当地补助3.75万元.
附件6-2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贴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人: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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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地址 |
住宅建成年代 |
房屋性质 |
房屋层数 |
获得规划许可时间 |
获得使用登记时间 |
加装电梯费用总额(万元) |
补贴总金额(万元) |
自治区补贴金额(万元) |
市级补贴金额(万元) |
县(区)级补贴金额(万元) |
申请时间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附件7
南宁市青秀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竣工资料移交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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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事项名称 |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竣工资料移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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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适用范围 |
青秀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九层以下(含九层)的无电梯住宅,不包括自建房、别墅、C或D级危房、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已列入危旧房改造的住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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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实施依据 |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90号)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公共基础设施工程;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意外的穿越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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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实施部门 |
南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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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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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办理期限 |
第一阶段(竣工档案移交申请):50卷内(按2厘米标准卷):3个工作日; 第二阶段(规范化整理的档案检查申请):50卷内(按2厘米标准卷):3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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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结果名称 |
工程竣工档案移交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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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7-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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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申请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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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竣工档案移交申请)所需的申请材料:1、《南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申请表》1份;2、《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声明书》1份;3、《城市建设档案移交书》封面2份;4、按要求排序组卷的纸质档案及其对应的电子目录;5、符合规范的项目声像档案电子版。 第二阶段(规范化整理的档案检查申请)所需的申请材料:1、规范化整理的纸质档案;2、纸质档案对应电子目录;3、纸质档案对应的全文扫描件;4、通过审核的声像档案;5、档案移交清单2份。 注:申请材料模板及档案接收内容请参照www.nncjda.org.cn(下载专区)《建筑工程相关资料下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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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方式及条件 |
申请地点及联系电话 |
青秀区桂花路6号南宁市建设档案馆一楼大厅房建业务窗口,电话:0771-2531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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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实施主体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