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7月)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由自治区、地级市、县(县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重点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地级市、县(县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第一款,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它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三)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广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对象为公民、法人、其它组织。
1、青秀区辖区范围内施工单项合同建安造价(以立项批复或初步设计概算批复为准,下同)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道路、排水及配套附属市政工程。
2、青秀区辖区范围施工单项合同建安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
3、青秀区设置的开发园区(工业园区)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超限超高层建筑除外。
4、青秀区所辖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医疗、教育、文化等公益和农村风貌改造工程。
5、青秀区本级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和学校、卫生院等公建工程、城区工业园区所有项目、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以市政府会议纪要明确由市级监管的以外)。
六、办理流程
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落实建设工程现场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前期条件,并将现场情况拍照形成图片资料上传到微信公众号“南宁市建筑管理处”→质监站组织人员进行施工现场前期条件核查→现场前期条件核查通过→建设单位登录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进行施工许可申请登记和南宁市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网进行“工程监督登记”→建设单位提交资料到住建局窗口受理→住建局内设部门审核通过→住建局领导签发→住建局窗口核发已盖章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申请材料
(一)质量安全监督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申请书
2、报监登记表格1份;
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一式五份;
4、施工、监理合同一份;
5、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或发承包审核通知书)各一份;
6、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核原件);
7、经企业法人批准的施工项目部和项目监理机构各自的人员名单、照片(两寸白底彩照)、签名样式和职责分工文件;(附表1、2一式五份,彩色打印A4)
8、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取样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见证员以及其他监理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项目经理和项目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安全继续教育证明及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继续教育证明;(以上证书核原件)
9、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文件(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书和盖有审查专用章的全套施工图);
10、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文件一份;
11、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原件经查看后退还建设单位);
12、施工企业(含分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原件);
13、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告知书;
14、在拆迁场地上新建的工程或待建场地内有地下管线的工程,场地的原有管线布置图,或场地内无管线的情况说明;
15、(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各一份。
(二)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1、《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单位”一栏需填写申请意见:“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声明建设用地未处被查封状态情况,现申请办理施工许可。”);
2、开工申请表(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情况),(需有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三方负责人签字);
3、项目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正本、抵押登记记录(附图),土地有抵押的需提供抵押证明)(核原件);(市国土局窗口:3221202)
装饰装修工程提供《房屋产权证》(核原件,租赁房屋的还需出具租赁协议、产权人出具的同意装修意见说明)(核原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证件有效期内的正本、附件及附图)(核原件)
5、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缴纳凭证(青秀区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5826916);
6、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凭证(交缴款凭证第三联原件);
建设单位按中标价的2%交纳,保障金超过80万的,按80万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统一缴纳入市财政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名称:南宁市财政局;账号:2102109129300015011;开户银行:工行城建支行),到账后到市财政局委托的工行(东葛路76号产业投资大厦一楼)开具缴款凭证。
7、南宁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证书(施工单位到市建委办理《南宁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证书》。
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核原件);(市消防窗口:4952280)
9、注明建筑项目名称的《建筑工项目工伤保险缴费登记表》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核原件);(社保局青秀管理部:2800185)
10、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经施工单位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
11、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八、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九、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十、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一、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5826916
投诉电话:0771-5826925、5826132
十二、办理地点
南宁市青秀区住建局窗口(青秀区悦宾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十三、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2:00,13:30-16: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