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南宁市有关学生资助工作文件精神,建立城区完善的幼儿园、中小学及高等教育学生资助管理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让辖区所有学生上得起学,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辖区幼儿园、中小学及大学学生资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部门分工、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资助对象为城区辖区内的幼儿园、义务段学校和具有青秀区户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城区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设在城区教育局学生资助服务中心,负责统筹、协调和管理全城区学生资助工作。
第六条 各学校要相应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学生资助办公室,认真做好本校学生资助工作。
第三章 资助体系
第七条 学前教育资助项目
(一)学前教育免保教费项目
资助对象:在公办幼儿园和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含看护点)就读的脱贫户家庭、返贫致贫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家庭在园幼儿,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以及烈士子女。
资助标准:自治区本级财政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在园就读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按照每生每年1500元予以核拨,其中: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实际缴纳的保教费标准高于每年1500元的,差额部分由幼儿园城区级财政按照实际享受政策的人数对所在幼儿园予以弥补。民办幼儿园经批准的保教费标准高于各地免保教费补助标准的差额部分,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幼儿家庭收取。
评审程序:由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家长(或监护人)向所在幼儿园按规定时间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审核公示后,享受该资助政策。具体流程如下:
1.家长书面申请(每年9月30日前完成)。幼儿家长(或监护人)如实填报《南宁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资助申请表》,向就读的幼儿园提交申请表原件。
2.幼儿园审核上报(每年10月20日前完成)。幼儿园对该学年新申请的名单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表个人基本信息是否准确完整等内容。审核无误后,将初审通过名单在各幼儿园醒目位置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该学年应享受本资助项目的所有困难幼儿名汇总上报城区学生资助服务中心。
3.城区教育局审批(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城区学生资助服务中心组织人员对所辖幼儿园上报的受助幼儿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并将最终确认的名单通知各幼儿园。
对于经城区教育局审批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公办幼儿园直接给予免除保教费;民办幼儿园实际收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标准的,可以收取差额部分的保教费。幼儿园免除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保教费后,城区教育局通过对公账号转账的方式按标准核拨免除的保教费给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就读的幼儿园。如新入园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幼儿因信息比对结果尚未确定的,幼儿园按照规定向其收取保教费;入园后其身份经核实确定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退回已收取的保教费并做好转账凭证归档。凡经过家庭经济困难子女身份审核确认的幼儿,今后学年度在同一幼儿园申请相关资助时不需重新提交材料进行身份认定。
第八条 义务教育资助项目
(一)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困难学生生活补助项目
资助对象:
寄宿制的脱贫户家庭学生(含退出户、脱贫监测户)、返贫致贫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特殊教育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低收入家庭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烈士子女,城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支出型困难城镇低收入对象、工会困难职工家庭子女、边缘易致贫户家庭子女、库区移民子女,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非寄宿制的义务教育阶段脱贫户学生(含退出户、脱贫监测户),以及非脱贫户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小学每人每年1000元,初中每人每年1250元。
审批程序:
1、按照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每学年秋季学期组织申请、评定一次。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学校应在学校公告栏公布资助信息,公布内容包括:申请条件、申请办法、审批程序、监督措施和申诉程序。
3、学校组织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南宁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资助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4、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非困难学生代表等组成的评议小组,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对申请补助学生的家庭困难程度进行审核,拟定受助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审核、认定。
5、受助学生名单认定后须在学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补助学生名单上报城区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备案。
乡镇学校的由城区学生资助服务中心核定专项资金并拨付到学校,学校按标准通过银行卡以集中发放的方式转入学生本人银行卡(存折),学生本人不够条件办理银行卡(存折)的,可转入学生监护人的银行卡(存折);市区学校的由城区教育局入学生本人或监护人银行卡(存折)。
(二)南宁市九年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项目
资助对象:非寄宿制的返贫致贫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镇低保家庭学生、城镇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工会困难职工家庭子女、防贫边缘户子女、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支出型困难城镇低收入对象子女。
资助标准:小学500元/人/学期,初中生625元/人/学期,按学年申请,分学期发放。
审批程序:
1、各校根据信息采集和数据比对结果收集相关材料,城区学生资助服务中心根据市资助办分配指标分配到各学校。
2、各校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填写《南宁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资助申请表》,并将拟推荐享受项目资助的学生名单在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学校上报城区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城区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对各校受助名额、名单和资助金额进行最终确认,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核拨资金。
第九条 大学生资助项目
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贷款对象:青秀区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持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的,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预科生、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主要以脱贫户子女身份、曾获普通高中、中职国家助学金等为参考依据,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将优先认定贷款资格并录入预申请系统:
1.脱贫户家庭学生;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特困供养学生;
4.烈士家庭子女;
5.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
6.高中、中职阶段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
7.家庭主要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8.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9.遭受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10.孤儿家庭
贷款额度:
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院校(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及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培养单位的预科生、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2000元,最低不少于1000元。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院校(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及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培养单位的研究生,申请贷款额度的上限为16000元,其他规定同全日制普通本专、预科学生。
贷款期限:
按在校学制加15年确定,贷款期限最短不低于6年(含6年,建议选10年左右),最长不超过22年。
审批程序:1.贷款申请。借款学生向城区学生资助服务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同时提供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户口本、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原件,在校生凭学生证)。2.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城区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与申请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订合同,学生持受理证明到学校报到。城区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将借款合同汇总后,上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3.贷款审批。国家开发银行收到贷款申请材料后,对贷款进行审批,借款合同于开发银行审批后生效。4.贷款发放。国家开发银行按审批结果将贷款发放至借款学生贷款支付宝账户,之后根据贷款学生就读高校要求,将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贷款人就读学校的账户。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与使用
设立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专户,纳入城区教育局统一管理,专户内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分类资助、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一)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南宁市下达的各类补助资金,城区资助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做好资金配套,上级资金不足部分由城区财政补足,然后再根据各学校困难学生人数情况做好资金分配方案,报局务会研究后按相关程序将经费拨付到相应学校或受助学生手中。
(二)上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另有特别文件规定的,按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建立相关的财务和审计制度,坚持“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各类资助资金专款专用,及时拨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资助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
(一)各学校要做好资助育人工作,加强对受助学生的自强、自立教育,培养学生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优良品质。
(二)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宣传社会各界人士捐资助学义举,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捐资助学活动的动态,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捐资助学的良好氛围。
(三)建立健全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监督制度,开通监督举报电话,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督查,定期或不定期对资助资金进行专项检查。
(四)加强对学生资助工作的过程性监督,确保资助政策的贯彻执行和经费的有效使用,对截留、挪用、克扣学生资助经费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的单位和个人从严查处。
(五)要深入各村、社区、学生家庭认真开展学生资助调查、走访、政策宣传活动,收集各方信息,听取对学生资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做好学生资助档案的管理工作,建立资助档案(包括有关文件、困难学生信息、资助对象审批、资助台账、经费收支、使用情况、支付凭证等资料)。对学生资助工作档案要做到专人管理,专柜保存,实行规范化管理。
(七)对受助人数、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受助学生在校期间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受助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不再符合资助条件的,经核实后取消或中止资助。
附 则
第十三条 资助政策和资助标准依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适时调整,国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新增设的学生资助项目及时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南宁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资助申请表
南宁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资助申请表(南宁市九年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项目)
南宁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资助申请表(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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