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仙葫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区政府各部门,城区各双管单位,城区各直属事业单位,企业单位:
经区委、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青秀区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宁市青秀区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生育政策,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是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计划生育家庭继续实行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等各项奖励和特别扶助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城区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的申领、资格确认和发放管理。
申领对象的资格确认条件,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符合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
第四条 城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区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政策的制定、解释说明、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并将城区配套专项资金按程序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及时足额开展资金发放、清算等工作。
城区财政部门负责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的保障工作。
第二章 奖励和特别扶助范围
第五条 2016年1月1日以前,终身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城区农村户籍居民,除了可以申领自治区规定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之外,还可以申领青秀区农村独生女孩保健费。
前款所述奖励对象包括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丧偶、离婚人员以及再婚家庭中没有与未成年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第六条 2007年5月1日以前,符合政策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夫妻双方均为本城区农村户籍居民,夫妻一方在2007年5月1日(含)至2007年10月31日(含)期间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的,从落实措施的第二个月起,可以申领青秀区农村双女父母结扎奖励金。
2007年5月1日(含)以后、2016年1月1日以前,符合政策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夫妻双方均为本城区农村户籍居民,夫妻一方在产后六个月内、2016年1月15日前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从落实措施的第二个月起,可以申领青秀区农村双女父母结扎奖励金。
前两款所述奖励对象包括符合前两款规定条件的丧偶、离婚人员以及再婚家庭中没有与未成年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第七条 2016年1月1日以前,本城区农村户籍、符合政策生育一个女孩或两个女孩(对生育间隔、落实结扎措施无要求)的夫妻(夫妻一方为农村户籍,一方为城镇户籍的,只对农村户籍一方扶助),男方年满60周岁、女方年满55周岁,可以申领青秀区农村女孩父母年老奖励金。
前款所述奖励对象包括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丧偶、离婚人员以及再婚家庭中没有与未成年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第八条 2016年1月1日以前,符合政策生育且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城区户籍居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夫妻,可以申领青秀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
同时符合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参照前款申请青秀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一)再婚前符合政策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的;
(二)终身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与一个未成年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且该继子女死亡或伤残的。
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第三章 奖励和特别扶助资金来源和发放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青秀区农村独生女孩保健费、青秀区农村双女父母结扎奖励金、青秀区农村女孩父母年老奖励金、青秀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等青秀区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均由本城区财政承担。
第十条 青秀区农村独生女孩保健费按每户每年120元的标准发放。
青秀区农村双女父母结扎奖励金按每人每月75元的标准发放。
青秀区农村女孩父母年老奖励金按每人每月390元的标准发放。
青秀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按以下标准发放:
(一)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父母按一次性每人5000元的标准发放,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父母按一次性每人3000元的标准发放。
(二)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父母,男方小于60周岁,女方小于55周岁的,按每人每月555元的标准发放。
(三)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父母,男方大于等于60周岁,女方大于等于55周岁的,按每人每月790元的标准发放。
(四)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父母,按每人每月315元的标准发放。
第十一条 符合申领青秀区农村独生女孩保健费的对象,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开始计发,直至女孩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第十二条 符合申领青秀区农村双女父母结扎奖励金的对象,自奖扶资格被确认的当月起计发,直至对象死亡为止。
第十三条 符合申领青秀区农村女孩父母年老奖励金的对象,申请当年男方年满60周岁、女方年满55周岁的,自奖扶资格被确认的当月起计发,直至对象死亡为止;申请当年男方已超过60周岁、女方已超过55周岁的,自奖扶资格被确认的当月起计发,直至对象死亡为止。
第十四条 符合申领青秀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对象,按以下方式计发,直至对象死亡或其伤残子女康复、伤残等级降至三级以下为止:
(一)符合领取第十条第四款第(一)项资金的,自申请当年一次性计发;
(二)符合领取第十条第四款第(二)项资金的,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年满49周岁)的,自奖扶资格被确认的当月起计发;申请当年女方已超过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已超过49周岁)的,自奖扶资格被确认的当月起计发;
(三)符合领取第十条第四款第(三)项资金的,申请当年男方年满60周岁、女方年满55周岁,自奖扶资格被确认的当月起计发;申请当年男方已超过60周岁、女方已超过55周岁的,自奖扶资格被确认的当月起计发;
(四)符合领取第十条第四款第(四)项资金的,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年满49周岁)的,自奖扶资格被确认的当月起计发;申请当年女方已超过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已超过49周岁)的,自奖扶资格被确认的当月起计发。
第四章 奖励和特别扶助申请和资格确认
第十五条 青秀区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的初审单位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员会,审核确认单位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仙葫开发区管委会)。
第十六条 奖励和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申报,一年审核一次。要求纳入青秀区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范围的对象,应在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初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初审单位收到申请,对于申报信息准确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协助申报对象填报《青秀区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申请表》;对需要补充信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出具告知书。
第十七条 初审单位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当场完成初审,并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于每年2月1日前送审核确认单位审核;审核确认单位收到初审通过的申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纳入资金发放名单,并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于每年2月15日前报送城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初审或者审核确认不通过的,初审单位或审核确认单位应当出具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告知书,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城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年确认青秀区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并于每年2月28日前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五章 奖励和特别扶助资金发放管理
第十九条 青秀区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资金,通过财政部门的“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十条中,除了第四款第(一)项的资金一次性足额发放之外,其余款项的资金于每年12月31日前足额发放上年12月31日前应计发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足额享受过本城区计划生育一次性特别扶助金的,不再享受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第(一)项的一次性扶助金。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青秀区外享受过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项目的一次性扶助金的,不再享受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第(一)项的一次性扶助金。
第六章 奖励和特别扶助资金退出
第二十二条 青秀区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迁出本城区的按迁入地政策处理。
第二十三条 青秀区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出现下列情形的,终止发放奖励扶助金并注销奖励、扶助资格:
(一)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二)户籍迁出本城区(含出国、出境定居而注销本城区户籍)的;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已康复或者伤残等级降至三级以下的;
(四)领取青秀区农村独生女孩保健费、青秀区农村双女父母结扎奖励金、青秀区农村女孩父母年老奖励金的对象自行将户籍迁移而成为城镇居民的;
(五)死亡的;
(六)受到刑法处罚,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未满的;
(七)其他规定应当终止发放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青秀区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初审单位申报,办理奖励扶助金停发手续;对象死亡的,其遗产继承人应当代为履行相关手续。
青秀区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发生上述情况没有申报的,初审单位和审核确认单位在通过数据共享或者群众举报得知其信息后,经核对情况属实的,应当终止其奖励扶助资格,并及时上报城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城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将停发奖励扶助金。
第二十五条 青秀区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多领奖励扶助金的,应当退回。
初审单位和审核确认单位发现多发奖励扶助金的应当及时通知对象退回,经通知对象逾期未退回的,审核单位应当及时上报城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城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将暂停其奖励扶助金的发放,直至其将多领的奖励扶助金退回完毕。
第二十六条 初审单位和审核确认单位应当定期对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进行核对,不符合奖励扶助资格的应当及时上报城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城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将终止其奖励扶助待遇。
城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定期比对公安户籍信息、医学死亡信息、民政殡葬信息、人口信息数据,核查青秀区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领取资格,经比对不符合领取资格的,及时暂停发放其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
初审单位和审核确认单位应当及时通知被暂停发放的青秀区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并核对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应当配合做好核对工作。对不配合核对或者失联的对象,初审单位和审核确认单位及时上报城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城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将暂停其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青秀区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被暂停奖励扶助金发放,经初审单位和审核确认单位核对信息或者确认多领奖励金已经退回完毕且符合继续发放条件的,奖励扶助金继续发放,暂停发放期间的奖励扶助金予以补发;不符合继续发放条件的,终止发放。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青秀区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申领奖励扶助金,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并对个人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利用隐瞒、欺诈、虚报等不诚信方式骗取青秀区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的,应当全额退回,并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年龄认定,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对于从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依据。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提及的“伤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三级及以上的伤残等级。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第二章提及的“生育”,均包含依法收养;违法收养均不纳入本办法的奖励和扶助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