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生育服务证办理工作规范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申请对象。
1. 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2.夫妻依法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3.夫妻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未满十八岁死亡,不再生育的;
4.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婚后不再生育并按相关规定处理完毕的。
(二)登记地点: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居住满六个月)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
(三)登记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
2.结婚证(属于再婚的还需要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离婚协议书,多次婚姻史的,要提交所有婚姻史的证件或材料)原件。
3.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属收养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收养关系证明或公证机构的收养公证书)原件。
4.夫妻近期免冠合影的2寸彩色照片2张(离异或丧偶不再结婚、不再生育,不再收养子女的提供单人照片)。
5.子女属违法生育的,需出具已缴清社会抚养费发票原件。
6.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一式1份。
以上材料原件备查。
(四)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五)办结时限
1.提交材料齐全或全员人口信息系统能核实清楚的,即时办结。
2.全员人口信息库核查无法核实或信息有误的,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男方基本情况 | 女方基本情况 | ||||||||||||||||||
姓名 |
| 出生年月 |
| 姓名 |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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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民族 |
| 联系电话 |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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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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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 单位联系电话 |
| 工作单位及 单位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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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 |
| 户籍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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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 |
| 现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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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 双方初婚 □ 男初婚女再婚 □ 男再婚女初婚 □ 双方再婚 | 夫妻结婚登记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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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女方 生育收养情况 | 孩次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码 (出生医学证明号码) | 血缘关系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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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夫妻承诺以上情况及提供的材料及个人信息真实准确无缺漏。如有不实或缺漏,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
夫妻双方(签名、盖指印): 代 办 人(签名、盖指印): 代办人身份证号码: 代办人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贴相片 | ||||||||||||||||||
信息核查情况及受理机构意见(盖章): | |||||||||||||||||||
负责人 |
| 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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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编号 |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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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此表一式1份,受理机构留存。
2.血缘关系填写说明:①夫妻双方亲生;②女方亲生;③男方亲生;④双方收养;⑤男方收养;⑥女方收养。
3.受理机构意见:对申请人生育和收养状况清楚的签署“情况属实,予以登记”,对申请人因人户分离、多次多地流动等原因难以核实的签署“无法核实,依承诺登记”,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详细注明。
4、合法生育多个子女死亡的在备注栏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