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务)局,各相关单位: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已于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为了规范对我市养老机构的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备案管理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做好营利性养老机构和同级管理机关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工作。开发区辖区内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备案办理,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后将备案材料抄送给养老机构所在开发区社会事业(务)管理部门,由开发区履行养老机构监督管理职责。
二、规范备案管理手续
(一)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的监管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桂民发〔2019〕29号)要求办理备案手续,所需备案材料增加“养老机构登记证书”。
(二)养老机构在进行备案时,无法提供“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证明”的,可以到相关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三)利用现有空闲房屋举办养老机构的,可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简化利用现有空闲房屋设立养老机构有关手续的通知》(南府规〔2019〕6号)规定简化相关手续。
三、做好备案信息公开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备案事项及流程、材料清单等信息,依法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养老机构备案信息要及时告知上级民政部门以及同级住建、卫健、市场监管、消防等业务相关部门。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机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附件::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
2.《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的监管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桂民发〔2019〕29号)
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简化利用现有空闲房屋设立养老机构有关手续的通知》 (南府规〔2019〕6 号)
南宁市民政局
2021年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