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立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物业项目所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原件1份)
2、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标备案表。(复印件1份,核原件)
4、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1份,核原件)
5、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1份,核原件)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二)物业服务企业以协议的方式获得物业项目所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需提供一下资料: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原件1份)
2、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以协议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批准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3、物业项目的基本情况说明,需包括该物业项目的规划总建筑面积、坐落情况、开发建设情况、交付使用情况等说明。(原件1份)
4、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1份,核原件)
5、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1份,核原件)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二、已成立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与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1、物业服务合同。(原件1份)
2、业主大会关于选聘该物业服务企业的有效决议。(复印件1份、核原件)
3、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
4、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
5、物业项目的基本情况说明,需包括该物业项目的规划总建筑面积、坐落情况、开发建设情况、交付使用情况等说明。(原件1份)
6、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1份,核原件)
7、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1份,核原件)
8、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原件两份)
9、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三、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的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物业服务企业与相关业主签订服务合同,需提交以下材料:
1、物业服务合同。(原件1份)说明:物业区域只有一个业主的,合同的甲方为该业主;业主人数较少共同履行相关职责的,合同的甲方应为所有的业主。
2、物业项目的基本情况说明,需包括该物业项目的规划总建筑面积、坐落情况、开发建设情况、交付使用情况等说明。(原件1份)
3、业主关于选聘该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或决议。(原件1份)
4、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1份,核原件)
5、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1份,核原件)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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