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名称: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
办事机构:青秀区低保中心
办事依据
《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自治区政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南府发[2003]132号《南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南府发[2006]99号《南宁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南府办[2007]160号《南宁市城市医疗救助办法》、南府办[2007]158号《南宁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等相关政策。
城市医疗救助:(1)申请书;(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原件或《特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证明》的原件;(3)、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4)、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5)、已参加各种社会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按规定领取的医疗保险赔付金凭证;(6)、因其它原因已获得社会或单位帮困救助的,同时出具帮困凭证。(7)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办事请咨询青秀区低保中心:
地 址:南宁市青秀区南湖街道办事处(埌东污水处理厂旁边)
电 话:0771-5598150
邮 箱:qxqdbzx@163.com
公交线路:1、17、20、74、91、705路到长湖金湖路口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