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名称: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复核
办事机构:青秀区房屋管理所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当月前一年内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可以是以下材料之一:
1.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或者救助证明;
2.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证明;
3.经单位盖章确认的单位职工年收入证明(包括工资、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和其他收入);
4.领取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的相关证件或者证明;
5.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
6.其他符合要求的收入证明材料。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婚姻状况、婚育状况证明;
三、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
四、家庭成员现有住房的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五、属孤老、孤残、孤病、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街道办受理及审查期限20日,公示15日,城区复核15日,市级审核15日。
廉租住房保障的办事流程:
1、申请人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就申请家庭的户籍、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
3、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居住地址、现有住房状况、家庭人口、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均年收入、受理单位等在申请家庭居住地和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者家庭成员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对审查不合格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城区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城区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及住房状况等进行复核,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市房产主管部门。城区民政部门同时将复核结果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复核不合格的,城区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市房产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保障条件的,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在指定网站上公布登记结果。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城区房产主管部门,由城区房产主管部门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对已登记为货币补贴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城区房产主管部门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并办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手续。对已登记为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登记先后顺序实行轮候。在实物配租未能实施前,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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