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材料:
1、租赁合同;
2、出租人房产证原件或复印件。
二、收费标准及依据:
按照南地税发[2009]22号文:
1、用于出租住房的综合税率为6.65%,应交房产税=月租金×6.65%×月份;、
2、用于出租商铺和非住宅的综合税率为11.51%,应交房产税=月租金×11.51%×月份;、
3、用于自己经营(开店、设厂等)年应交房产税=房子造价或买价×(1—30%)×1.2%。
三、受理时间: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 。
南宁市青秀区新竹路38-18号新竹小区55栋旁新竹街道综治信访维稳中心101室流动中心;
联系电话:0771-584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