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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名称: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减免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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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机构:南宁市青秀区地方税务局
一、税收优惠政策
(一)国家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国家今后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新的税收规定执行。
(二)我区规定
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6]18号)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2、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快城镇发展的若干规定〉》(桂政发[2002]27号)规定,为支持工业企业安置劳动就业,对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60%以上(含60%,下同)的,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30%以上不足60%的,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10%以上不足30%的,1年减半征企业所得税。
3、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定编定岗定员实施办法〉》(桂办发[2000]14号)的规定:
对专为安置机关分流人员而设置的新办企业,前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当年安置机关分流人员达到职工总数60%以上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当年安置机关分流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不足60%的,3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安置机关分流人员达到职工总数10%以上不足30%的,1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减免税期满后,新安置机关分流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可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三)自治区地税局规定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3]63号)规定,其他新办企业,当年安置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60%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二、申报材料:(要求:交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一)减免税应报送的基本资料
1.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可不报送);
3.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再就业人员申请减免税的,可不报送;财务报表可由征收环节取得的,可不需纳税人另报送)
4.减免税申请表。
(二)减免税应报送的其他资料:
(1)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①《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
②税收管理员调查报告;
③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及身份证明;
④全体职工花名册;
⑤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及社会保险费凭证;
⑦企业工资支付凭证(或工资表);
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① 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②《再就业优惠证》及复印件;
③ 税收管理员调查报告
④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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