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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秀区流动人口登记、办理暂住证
来源:流动人口办      时间:2009-12-29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流动人口接受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两地人民政府的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管理为主。

  一、流入人员须知

  1、暂住人口登记、办证

  非本市户籍(含六县)拟在本市居住三天以上的流动人口,应持《居民身份证》或其它合法有效证件到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或社区居(村)委会进行暂住户口登记;年满16周岁,拟暂住一个月以上的,应申领暂住证。

  2、计生情况登记

  凡16——49岁的流入人员,在到达现居住地15天内,应到居住地社区居(村)委会办理计生情况登记,属育龄妇女的,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流出人员须知

  1、外出务工经商人员须携带的主要证件:(一)《居民身份证》;(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外出人员到达居住地后,必须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管理。

  三、流动党员须知

  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移:

  流动人口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外出时间较长(六个月以上),地点比较固定,应转移党组织关系到现居住地或单位,即开具党组织关系介绍,转入现居住地或单位的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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