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业主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并且是《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等企业投资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南府办[2005]229号)文件规定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项目,采取备案制。
(一)、备案的内容
1、项目申报单位向项目备案机关申请项目备案时,需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式三份:
(1)、项目申请备案报告;
(2)、项目备案登记表;
(3)、项目申报单位的企业法人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原件备验;
(4)、属联合建设的项目,提交联合建设协议或合同复印件,原件备验;
(5)、属国家规定实行企业资质管理的项目,提交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原件备验;
(6)、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2、项目申请备案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2)、拟建项目的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
(3)、拟建项目建设地点;
(4)、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二)、备案的条件及效力
1、项目备案机关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1)、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2)、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政策;
(3)、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5)、是否属备案项目。
2、已备案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到原项目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1)、项目单位变更;
(2)、建设规模调整超过备案建设规模30%及以上;
(3)、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
(4)、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5)、总投资超过原备案投资30%及以上;
(6)、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项目业主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并且是《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等企业投资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南府办[2005]229号)文件规定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项目备案的程序
1、项目备案机关收到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备案材料后,如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要求,向项目申报单位发放备案受理回执单;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形式要求,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和补充相关材料,收到符合条件申请材料之后向项目申报单位发放备案受理回执单。
2、对材料齐全并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备案的书面答复;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备案的书面意见书,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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