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业主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等企业投资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南府办[2005]229号)文件精神,采取核准制。符合上述条件,且项目地址在本城区范围内的项目,项目业主可向本局申请项目核准。
(一)、核准的内容及需提供的材料
1、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本局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报告一式3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按核准权限应由自治区内各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总投资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的房屋类建筑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申报单位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2)、拟建项目情况(总投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拟建地点);
(3)、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4)、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6)、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2、项目申报单位在向本局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核准条件及效力
1、项目核准机关和项目核准初审机关主要根据以下要求对项目进行审查:
(1)、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地区布局合理;
(5)、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6)、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7)、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8)、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9)、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变更。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变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1)、项目单位变更;
(2)、建设规模超过原核准规模20%及以上;
(3)、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
(4)、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5)、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20%及以上;
(6)、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它情况。
二、项目业主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和核报程序
(1)、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项目核准初审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项目核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项目初审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项目核准机关上报城区人民政府审核、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2)、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书面核准意见;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经城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核准的项目,由城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出具项目核准文件。
青秀区发展和改革局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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