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2、负责人(法人)两寸半身免冠照片2张,场地使用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
3、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工商注册预号);
5、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出具配送意见;
6、镇、开发区安监办审查意见;
7、零售场所情况说明:
①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②实行专店或专柜、专人经营,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经营时,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不小于0.6米的距离,并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③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不少于2只5kg灭火器),并张贴“严禁烟火”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④零售场所内严禁烟火,不得同时销售和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⑤零售场所烟花爆竹限制存放量:专店不得超过2立方米外包装总体积,且存药量不得超过50千克;专柜不得超过1立方米外包装总体积,且存药量不得超过25千克。
⑥负责人安全负责制。制定有完善的零售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⑦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8、零售场所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及零售位置示意图:
10米范围内不得有使用明火的设施、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销售点;附近200米内没有加油站及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施以及党政机关、军事重地、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大型商场、车站等人员聚集场所。
以上申办经营许可证材料(一式二份)应当按照A4纸规格装订成册,内容较多时可分册装订。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2、负责人(法人)两寸半身免冠照片2张,场地使用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
3、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工商注册预号);
5、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出具配送意见;
6、镇、开发区安监办审查意见;
7、零售场所情况说明:
①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②实行专店或专柜、专人经营,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经营时,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不小于0.6米的距离,并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③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不少于2只5kg灭火器),并张贴“严禁烟火”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④零售场所内严禁烟火,不得同时销售和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⑤零售场所烟花爆竹限制存放量:专店不得超过2立方米外包装总体积,且存药量不得超过50千克;专柜不得超过1立方米外包装总体积,且存药量不得超过25千克。
⑥负责人安全负责制。制定有完善的零售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⑦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8、零售场所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及零售位置示意图:
10米范围内不得有使用明火的设施、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销售点;附近200米内没有加油站及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施以及党政机关、军事重地、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大型商场、车站等人员聚集场所。
以上申办经营许可证材料(一式二份)应当按照A4纸规格装订成册,内容较多时可分册装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