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名称:药品进口备案申请
办事机构:
1、填报 《进口药品(药材)报验单》。2、验收药品进口备案(进口药材登记备案)申报资料。3、当场查验注册证明文件。4、检查上述材料无误后,予以受理,进入办理程序。5、符合要求的,当日发出《进口药品通关单》。
1、《进口药品(药材)报验单》。
2、《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原件和复印件,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还应提供《进口准许证》原件和复印件。办理进口药材登记备案的,提供《进口药材批件》(和《进口药材补充申请批件》)原件和复印件。
3、《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原产地证明复印件。
5、购货合同复印件。
6、装箱单、提运单、货运发票复印件。
7、出厂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8、药品说明书及包装、标签式样(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除外)。
9、最近一次《进口药品(药材)检验报告书》和《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10、转口的进口药品(药材),须同时提供从原产地到各转口地的购货合同、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等复印件。
11、涉及濒危物种的药材,提供进出口双方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证明文件复印件。
12、凡前来办理申请的人员不是进口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申请人应提交进口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权限。
办理机构
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办理地址
南宁市新竹路14-4号
联系方式
0771-5889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