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名称: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类减免(30万元以下)
办事机构: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类减免(30万元以下)
1、纳税人备齐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首问服务窗提出申请。
2、首问负责人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核对,对资料合格的纳税人开具受理通知书。
3、首问服务窗将材料递交到主管税务机关的业务股室进行核查,核查结束后将材料上报市局进行审批。
4、首问服务窗接到减免税批复结果,电话通知纳税人。
5、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首问服务窗领取减免税批复。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理由、依据、所属年度、金额。
2、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3、减免税申请表;
4、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城市房地产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5、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受灾企业需提供保险或消防等部门的财产损失鉴定证明、保险公司赔偿单据等)
对以上材料的要求:
(1)报送材料一式二份
(2)报送材料需附材料清单说明,材料要按清单所列顺序排列。
(3)材料统一使用A4纸。
(4)报送资料中的各种证件及证明材料均需报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5)材料复印件要求都写上“与原件相符”,签字并加盖公章。
(6)在申请报告中留下方便联系的电话号码、联系人姓名。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地址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
联系方式
12366